7入班服務

有關資源班教師「入班服務」相關說明如下:

(一)每名教師應依學生需求,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之各項入 班協助或訓練,每週以2節計,並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 計算,故每學期至少40節。

(二)教師應於每學期初依學生需求規劃服務對象、項目及時間,並隨著服務實施而增減服務對象或調整服務項目; 教師課表上需呈現2節「入班服務」,惟提供服務時間依學生需求調整,非固定課表時間。

(三)教師應確實記錄服務內容及時間於服務紀錄表,本局提供之紀錄表格式為建議格式,學校可自行運用,並以分 鐘數累計(另換算成節數),每月提交單位主管查核。

(四)承上,教師因公假、派代、補休、支領鐘點費、有研習 時數、包含/融入在教師授課節數內之工作(如:學習策 略、社會技巧、功能性動作訓練)……等,不得列入服務 紀錄表中重複計算。

(五)若學校班級編制為集中式特教班,但該班教師因本局人力調整致其服務對象兼有集中式特教班及分散式資源班 學生,屬資源班學生者得比照「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 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提供每週1至2節入班服務,並依上開計算方式,計入教師授課時數。

「109學年度第2學期(入班服務)服務紀錄表」(空白)

109學年度第2學期(入班服務)服務紀錄表(空白).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