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鐘點助理員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鐘點生活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說明

一、適用對象:

申請之學生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具身心障礙資格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普通班,且其障礙狀況已嚴重影響學習、生活適應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

(四)特教班

二、審核主要參考標準:

學生具下列情形之一,為優先審核通過對象:

(一)未曾申請之學生:鑑輔會鑑定安置,且具前點第(三)項所述需求之學生。

(二)因生理、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之學生,如身體插管、先天性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等。

(三)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肢體動作與行動有嚴重困難,需他人協助餵食、如廁之學生。

(四)有情緒問題、固著、過動或攻擊等行為,以致嚴重干擾班級教學活動進行之學生。

三、服務內容:

助理人員應配合班級教師教學與指導,依據學生個別需要提供協助:

(一)生活協助:

1.用餐:協助盛取飯菜、餵食及收拾餐具。

2.如廁:協助學生處理大小便。

3.協助執行學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含如廁訓練、進食訓練..等)。

(二)行動與移位協助:提供學生座位轉換、轉換上課教室、上下樓梯、使用電梯等協助,並注意安全維護。

(三)協助因生理、健康問題所需之特別照顧及偶發狀況處理。

(四)配合執行專業服務建議:如:知動訓練、對話練習、復健訓練及輔助器材使用等。

(五)情緒與行為管理:

1.協助教師處理學生情緒或行為問題。

2.協助學生融入團體生活。

(六)其他學生在班級學習或生活適應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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