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留存之必要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2036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刻正研議部分障礙類別之鑑定優化流程,為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申請時宜檢附最近2個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 大專院校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中及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2. 五專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小及國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鑑定證明均係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之重要參考依據,請加強宣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留存之必要性,並請各級學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週知。

四、若學生資格證明書已遺失,請學校業務單位協助學生填妥補發申請表後寄送至秀山國小特教資源中心(235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鑑輔會收),補發相關問題請電洽02-29438252分機703羅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