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張貼日期:2015/5/23 上午 03:01:46

參考來源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50151

法規名稱: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 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議、督導及評鑑下列事項,並定期提出成效評估及改進措施:

一、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特殊教育校內外資源之整合及運用。

三、特殊教育設施、設備與經費運用。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與轉介。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設計。

六、特殊教育教學與評量之實施。

七、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執行。

八、特殊教育學生生活及學習輔導。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有關學年度之工作計畫、課程教學及人力運用規劃或調整等事項,本會應於開學前完成審議。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

二、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

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校長及各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

學校因特殊情形,致本會委員無法依前二項規定組成者,應報本府教育局核備。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或教師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6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而解任者,由校長依第四條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出缺或解

任委員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7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其他委員為主席。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8條 學校相關主管處室應就本會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實施計畫、行政協調及資源整合等資料,送本會列入議案討論。

學校各處室應就本會議決事項,配合辦理並報告執行成果。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