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規準」(下稱教專評鑑規準),請各校踴躍參閱利用

張貼日期:2016/6/21 上午 02:56:58

教育部新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規準」(下稱教專評鑑規準),請各校踴躍參閱利用 

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40254號函辦理。

二、為期教專評鑑規準與時俱進,有效導引教師之評鑑實踐,教育部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內容,於103年著手修訂101年發布之教專評鑑規準,並於本(105)年完成修訂後發布。

三、教專評鑑規準自96年發布迄今,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逐步修訂,依發布時間分為96年(第1版)、101年(第2版)及105年(第3版)三階段。前二階段發展重點如下:

(一)96年:委請學術單位研訂,參考國外教師評鑑規準,並基於共通性與具體可行原則,以中小學教師「專業能力」為核心,採取「層面—指標—參考檢核重點」為架構,計4個層面、18項指標及73個參考檢核重點。

(二)「層面—指標—參考檢核重點」三層架構下,增列「參考檢核重點」的「內涵說明」與「修訂理由」,計4個層面、18項指標及69個參考檢核重點。

四、本(105)年版教專評鑑規準係邀請學校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錨定小組完成修訂,主要特色包括:

(一)依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勾勒的理想教師圖像,聚焦於教學與學習,具體描繪學習為中心的教師專業表現行為。

(二)基於專業、簡明、可行與有效之原則修訂規準:

1、將C層面研究發展與進修及D層面敬業精神與態度整合為專業精進與責任,計3個層面、10項指標及28個檢核重點。

2、依據證據本位原則,增列「評定等級與行為描述」,針對「推薦」、「通過」及「待改進」等3個表現等級,適切提供表現行為描述,引導教師逐步精進個人的專業能力與表現。

3、數位化專業成長規劃:利用網站分析功能,以「檢核重點」為分析單位,具體引導教師專業成長重點,並輔以數位化專業成長資源。

五、請各校踴躍採用105年版教專評鑑規準,俾利評鑑人員上傳評鑑歷程資料,經網站以數位分析功能,歸納教師與學校專業成長重點,據以規劃辦理專業發展活動。

六、本案如有問題,請逕洽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綜合規劃組鄭安妤助理,電話:02-2885-5491分機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