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DSM-IV的診斷準則說明本組之診斷
以下利用DSM-IV的診斷準則說明個案被評估為延遲發作的PTSD之原因:
(一)此人曾經歷過一創傷事件,同時具備下列兩項:
1.此人曾經驗到、目擊、或被迫面對一或多種事件,這些事件牽涉到實際發生(或為發生但具構成威脅)的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或威脅到自己或他人的身體完整性。
2.此人的反應包含強烈的害怕、無助感、或恐怖感受。
(二)此創傷事件是以一種(或一種以上)下列方式持續被再度體驗:
1.反覆帶著痛苦讓回憶闖入心中,包含影像、思想、或知覺等方式。
2.反覆帶著痛苦夢見此事件。
3.彷彿此創傷事件又再度發生的行為或感受(包含感受到當時的經驗、錯覺、幻覺、或解離性瞬間經驗再度出現,不論當時正警醒或處於物質中毒皆算在內)。
4.暴露於象徵或類似創傷經驗的內在或外在相關情境時,感覺強烈心理痛苦。
5.暴露於象徵或類似創傷事件的內在或外在相關情境時,有生理反應。
(三)持續逃避與此創傷有關的刺激,並有著一般反應性麻木(創傷事件前所無),可由下列三項(或三項以上)顯示:
1. 努力逃避與創傷有關的思想、感受、或談話。
2. 努力逃避會引發創傷回憶的活動、地方、或人們。
3. 不能回想創傷事件的重要部分。
4. 對重要活動顯著降低興趣或減少參與。
5. 疏離的感受或與他人疏遠。
6. 情感範圍侷限(如:不能有愛的感受)
7. 對前途悲觀。
(四)持續有警醒度增加的症狀(創傷事件前所無),由下列兩項(或兩項以上)顯示:
1. 難入睡或難保持睡著。
2. 易怒或爆發性憤怒。
3. 難保持專注。
4. 過分警覺。
5. 過度的驚嚇反應。
(五)此障礙(有準則B、C、D的症狀)總期間超過一個月。
(六)此障礙造成臨床上顯著痛苦,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若屬:
1.急性:若症狀總時間小於三個月。延續至少兩天但不超過四星期,並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四周內發生。
2.慢性:若症狀總時間達到三個月或更長
延遲初發:壓力事件之後至少六個月才初次發生症狀。(個案於11個月後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