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明國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組織與職權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資訊組。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 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 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無故將帳號借與他人使用。

5.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6.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毀 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1. 對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2. 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網路管理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 違反校規或法令者,轉請訓導處處理。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處分:

1.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a.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b. 接受校規之處分,或依行政程序處理。

2. 網路管理員違反本規範者,加重處分。

3. 行為人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 律責任。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規範辦理。

九、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明定於校內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