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減免及補助學雜費要點


歷次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88年9月14日府教學字第12949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府教特字第09400594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60083151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子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

所稱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係指設籍本市而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其法定監護人之一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就讀於本市公立國中、國小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二)就讀於本市私立國中、國小或就讀於依私立學校法核准立案之其他縣市私立國中、國小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三)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幼稚園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四、依前點第一款減免學雜費標準如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者,減免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已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之學雜費補助者,減免前項學雜費時,應予扣除。

第一項之學雜費,依該學年度之「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計算。但該學年之學雜費收費標準為0時,至少應予以減免家長費。

五、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學雜費標準如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者,補助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障礙者,補助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障礙者,補助十分之四學雜費。

已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之學雜費補助者,發給前項學雜費補助時,應予扣除。

第一項之學雜費,公私立幼稚園依該學年度「臺中市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注意事項暨核定表」計算;私立國中小依該學年度「臺中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計算。但各該學校收費低於本市所核定之收費標準者,依實際收費金額計算。

六、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經各校審查符合減免規定者,各校應繕造減免學生之名冊,依第四點相關標準及規定逕予以減免。

七、申請補助學雜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幼稚園提出: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經各校或幼稚園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依第五點規定標準,造具印領清冊二份及申請補助總金額領據一份,送本府核辦。各校及幼稚園並應將有關文件留校、幼稚園備查。

八、申請減免或補助之期間,第一學期應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九、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調閱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請,除追繳所補助或減免之學雜費外,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