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設置要點

一、

台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之實施要點規定,設置本要點。

二、

「台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以下簡稱各小組)分成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個學習領域小組。

三、

各小組設委員三至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推)舉之代表。

〈二〉

年級及學習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教師代表應完成九年一貫課程產出型研習。

〈三〉

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

四、

各小組就所屬學習領域達成擬定課程計畫,分析出版社教材或自行研發教材,規劃新舊課程銜接課程,聯繫其他學習領域,輔導轉學生,擬定教學評量準則,以及實施教學評鑑等目標。

五、

各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

規劃所屬學習領域課程計畫或自編教材,計畫內容包括「學年學習目標/單元活動主題,相對應對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相關項目。

〈二〉

分析所屬學習領域之各出版社教材,作為選取教材之參考。未選用出版社編製教材之學習領域者,自行研發學習教材。

〈三〉

擬定舊課程與九年一貫課程之銜接事宜。

〈四〉

規劃同學習領域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協助其專業成長。

〈五〉

進行跨領域課程規劃與進行協同教學。

〈六〉

擬定所屬學習領域之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作為實施教學評量之依據。

〈七〉

擬定所屬學習領域教師之教學評鑑指標,並實施教學評鑑。

〈八〉

檢討與改進所屬學習領域教學策略與成效。

〈九〉

其他有關所屬學習領域之研究事宜。

六、

各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

各小組每年定期舉行四次,每學期各兩次,以二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六月召開會議必須提出所屬學習領域之「課程計畫或自編教材」,送請課委員會審查或轉報教育局核備。

八、

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各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九、

各小組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十、

經各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由召集人具簽送課程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十一、

各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十二、

各小組之行政工作,由召集人負責。

十三、

本要點經課程委員會審查後提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