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補課實施要點

一、本校教師之請假、補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教師事假,請提前一日完成請假手續。自行完成調、補課作業程序後至教學組登錄,以備查核。

三、教師病假或因偶發事件未能事先完成請假及調、補課程序者,請於上課前通知教學組,以利盡速完成調課作業,教師並請於假後完成補課程序。

四、教師因事、病假所缺課程,均須補授。

五、教師病假未連續滿五日者,應由本人與他科教師洽商,徵得教務處之同意分別調課,並由教務處公告。如病假在六日以上者,應檢附醫生證明經校長同意後,依法覓人代理或逕由教務處請人代課。

六、教師自行補課請事先通知教務處,補課後應將補課情形填單通知教務處登記。

七、教師於銷假後,如未能自行辦理補課者,教務處應查明其缺課班級及時數,通知其補課。

八、教師因請假所缺課程,應行補課而未補課者,其請假期間以曠職論。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