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台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之實施要點規定,設置本要點。
二、
台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教學評鑑。以培養具備人本情懷、統整能力、民主素養、鄉土與國際意識,以及能進行終身學習之健全國民。
三、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推)舉之代表,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
年級及學科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
(三)
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教師代表,應完成九年一貫課程產出型研習,且包括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
四、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
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包涵:「學年/學期學習目標、單元活動主題、相對應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兩性、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等六大議題。
(三)
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發展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四)
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五)
擬定「選用教科用書辦法」。
(六)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七)
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八)
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九)
審查各學習領域發展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十)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十一)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十二)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五、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
本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每學期各兩次,以一月、三月、七月、十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七月召開會議必須擬定下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領域,送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七、
本會由校長召集,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八、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十、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