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器材借用規則

一.出借教學器材以本校教職員為限。

二.因為教學器材放置地點為教具室、實驗室,所以借用時請提前告知設備組。掛圖則在教務處,由學生登記。錄影帶借用請向油印室登記。光碟片請向圖書館登記。

三.借還時間為上午8:00至下午4:30

四.教學器材僅供教師教學及上課用,學生班級活動不予借用。

五.借用時須登記,歸還時管理員亦須在登記表作填歸紀錄。用完即歸還,以方便他人借用;若須長期借用,學期末歸還。

六. 各類器材請愛惜使用,借用人負有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情事,借用人需照章賠償。如有學生故意損壞,由學生照章賠償,並視情節輕重,按照校規處分。

七.教職員離職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器材。

八.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教務處隨時修訂補充之;任課教師如另有規定時,視同本規則之一部份,同學亦應遵守。

九.本規則呈請 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