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第八誡

不可作假見証,害你的近人(出20:16; 申5:20)。

你們曾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但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瑪5:33)。

1. 生活於真理中,「為真理作証」,尊重真理

1.1 生活於真理中

1.1.1 天主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2465.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 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3:4),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1.1.2 「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

2466.在耶穌基督身上,天主的真理全部彰顯出來。「滿溢恩寵和真理」(若1:14),祂是「世界的光」(若8:12),祂就是真理。「凡信我的人,不留在黑暗中」(若12:46)。耶穌的門徒「存留在祂的話內」,好能認識「使他們自由、使他們成聖」的真理。跟隨耶穌,就是因「真理之神」而生活(若14:17),祂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 並把人「引入一切真理」(若16:13)。耶穌教導祂的門徒,無條件地愛真理:「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5:37)。

1.1.3 人天生傾向於真理

2467.人天生傾向於真理。人有責任尊重真理,並為真理作証:「人有其尊嚴,因他們是人……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人也有責任固守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

1.1.4 誠實、誠懇或坦率

2468.真理是作事及說話的正直,叫作誠實、誠懇或坦率。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並承認自己所言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裝與偽善。

1.1.5 「人對另一人應正直地顯示真理」

2469.「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說,如果不顯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為德行,就是要正當地給予他人所應得的。誠實就是在應說的事和應保守的緘默之間,適當地保持中庸:這包括正直與謹慎。按正義,「人對另一人應正直地顯示真理」。

1.1.6 簡樸

2470.基督的門徒接受「在真理中生活」,即依照主的榜樣度簡樸生活,也存留於祂的真理中。「如果我們說我們與祂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一1:6)。

1.2 「為真理作証」

1.2.1 毫不含糊地明認自己的信仰

2471.基督在比拉多前聲明,祂是「為真理作証而來到世界上」(若18:37)。基督徒不應以「為主作証為恥」(弟後1:8)。在要求為信仰作証的情形中,基督徒應毫不含糊地明認自己的信仰,如同聖保祿面對他的審判者所作的。基督徒應該「對天主和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24:16)。

1.2.2 無論生活在甚麼地方,都應藉生活的榜樣及言語的見証

2472.基督徒參與教會生活的責任,促使他們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義務的見証。這種見証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傳下去。見証是一種正義行為,証實真理或使人認識真理。

所有基督徒,無論生活在甚麼地方,都應藉生活的榜樣及言語的見

証,顯示出他們因聖洗而成了新人,並因聖神的能力藉堅振聖事而

強化。

1.2.3 殉道──至死不屈的見証

2473.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見証。殉道者為死而復活的基督作証,他與基督因愛德而結合。他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証。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請「你們讓我成為猛獸的食物,只有藉著牠們我才能到達天主那裡」。

1.2.4 兄弟規勸(友誼規勸)

19.我的弟兄們,你們中誰若迷失了真理,而有人引他回頭,

20.該知道,那引罪人從迷途回頭的人,必救自己的靈魂免於死亡,並遮蓋許多罪過。

(雅各伯書 5:19-20)

15.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

16.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

(瑪竇福音 18:15, 16)

1.弟兄們,如果見一個人陷於某種過犯,你們既是屬神的人,就該以柔和的心神矯正他;但你們自己要小心,免得也陷入誘惑。

(迦拉達書 6:1)

1.2.5 尊重別人的聲望

2477.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認,近人在倫理

上的缺失;

──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

道此事的人;

──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

錯誤的判斷。

1.3 尊重真理

1.3.1 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

2488.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這在實際情況中要求評估,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1.3.2 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2489.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傳播的情況時,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為避免壞榜樣,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一) 別人的好處與安全

(二) 私生活的尊重

(三) 公益

(四) 避免壞榜樣

1.3.3 和好聖事的秘密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

2490.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1.3.4 職業秘密

2491.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況中,保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受託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而且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開。

(a) 應當遵守

(一) 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

(二) 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

(三) 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

(b) 例外

(一) 保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受託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而且

(二) 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

1.4 社會傳播媒體的使用

1.4.1 對他人的私生活合理的保留

2492.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可譴責的。

1.4.2 為公益服務

2494.媒體提供的資訊,是為公益服務。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正義與連帶責任的資訊:

為妥善行使這種權利,要求傳播的事實應常是真實的,在正義與愛

德的條件下是完整的,而且傳播的方式也當是正直的、適當的,這

是說,不可違反道德規範、人的權利及人的尊嚴。採訪消息時如

此,傳播消息時亦當如此。

1.4.3 社會的所有成員應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

2495.「社會的所有成員在這方面都必須盡正義與愛德的義務。所以應藉社會傳播媒體,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連帶責任就是真實的及正確的傳播,以及意見自由交流的一種結果。這樣的傳播與交流有助於認識,並尊重他人。

1.4.4 接收者的被動性使他們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

2496.社會傳播工具(尤其是大眾媒體)能夠在接收者身上,產生某種被動性,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面對大眾傳播媒體,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

(一) 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

(二) 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

1.4.5 新聞工作者的責任

2497.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者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德。他們應以同樣的關心,努力尊重事實的本身,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他們要避免造謠中傷。

1.4.6 政府的責任

2498.「基於公益,政府應負起特殊責任;政府的任務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政府宣布法律,並監督其實施,要保証,不因媒體的妄用,「致使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政府應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政府及時地、誠實地提供有關公益的資訊,回答民眾有根據的憂慮。決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假借媒體,而操縱輿論。政府使用媒體時,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

(一) 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

(二) 保証致使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

(三) 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

(四) 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假借媒體,而操縱輿論

(五) 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

1.5 真、美與聖藝

1.5.1 真理本身是美的

2500.行善帶來自然的心靈快樂與道德的美麗。同樣,真理包含著心靈之美的喜悅與光輝。真理本身是美的。言語中的真理,是用理性的方式表達對受造的與非受造的實體之認識,這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不過,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是補充的,特別能喚起那些無法言傳的事,人心靈的底蘊、靈魂的提昇、天主的奧秘。在天主藉著真理之言語啟示於人之前,祂先藉著受造界的普遍語言,就是祂聖言的工程、祂智慧的工程,啟示給人:宇宙的秩序與和諧,連小孩和學者都會發現,「受造物的偉大和美麗使他們以類比方式認識創造者」(智13:5),「因為全是美麗的根源所創造的」(智13:3)。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發,是全能者榮耀的真誠流露,因此任何污穢

都不能侵入祂內。她是永遠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鏡,是天

主美善的肖象(智7:25-26)。智慧比太陽還美麗,壓倒一切星座;如與

光明相比,她佔優勢;因光明還要讓位於黑夜,但邪惡絕不能戰勝

智慧 (智7:29-30) 。我實在愛慕智慧的美麗 (智8:2)。

1.5.2 真正的聖藝使人想起、讚頌天主、朝拜、祈禱、愛慕造物主

2502.如果聖藝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就是真的、美的:就是說在信德與崇拜中,使人想起並讚頌天主那超越萬物的奧跡、那顯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與仁愛的不可見的卓越美麗,[基督是]「天主光榮的反映,天主本體的真相」(希1:3),在祂身上「住著有形可見的整個圓滿的天主性」(哥2:9),在至聖童貞天主之母、天使以及聖人們身上反映的靈性美麗。真正的聖藝使人朝拜、祈禱、愛慕造物主、救世主、至聖的聖化者天主。

2. 違反真理的罪

2.1 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

2.1.1 謊言

2482.「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他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 8:44)。

a. 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

2483.謊言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謊言是說話或行事違背真理,使有權利認識真理者,陷入錯誤。謊言傷害人對真理及對近人的關係,也侵害人與其言語對天主的基本關係。

b. 謊言的嚴重性

2484.謊言的嚴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環境狀況、撒謊者的意圖,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則變成大罪。

2.1.2 偽証 (false witness) 與虛誓 (perjury)

2476.偽証與虛誓。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前、就是偽証 (false witness)。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就是虛誓 (perjury)。這些行為促成無辜者的定罪,或者開脫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這種行為嚴重危害正義的施行,及法官判決的公平。

2.2 違反別人的聲望

2477.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 (rash judgment),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

認,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

──誹謗 (detraction),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

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

──誣衊 (calumny),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

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

2.3 藉諂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

2480.應當禁止藉諂媚 (flattery)、奉承 (adulation) 或逢迎 (complaisance) 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服務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為迴避壞事、應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則是輕微的罪。

2.4 說大話 (boasting) 或吹噓 (bragging)。諷刺 (irony)

2481.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諷刺也是一樣,它有意輕視別人,惡意醜化別人的行為。

3. 補償 (restitution) 的責任

2487.即使犯錯者已被寬恕,關於正義與真理所犯的一切錯誤,仍有補償的責任。如果不可能公開地賠補,應該私下來作;如果對受害人無法直接賠補,應該以愛德的名義,給予道義上的補償。這項賠償的責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罪過。這種賠償,是道義的,有時是物質的,應該按照所造成的損害來衡量。賠償是良心上的責任。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