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國家,政府與教會

「那麼,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竇 22:21)

1. 國家的性質與宗旨

74 國家是由私人、家庭及各式社團組成的。人們由於意識到自身力量不足以充份保障人性尊嚴,而感到必須成立一個較大的團體、目的在於使每人在這團體內經常貢獻自己的精力,以照應公共福利(一)。於是,成立了政體不同的各式政府。所以政府是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的,公共福利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意義,政府的基本權利亦是發源於公共福利的。而所謂公共福利,則包括:一切社會生活條件,使私人、家庭及社團可以比較圓滿而便利地成全自己(二)。

國家或政府既由許多不同的人們所組成,當然有許多不同的意見。為了不因各人各執己見而使政府瓦解,故需要一個領導國民一同致力於公共福利的權力。這權力不得機械化,更不得專橫暴虐,而應是一種道義力量。而這道義力量的基礎便是執政者的自由意志,及其對自身職責的意識。

可見政府及其權力是以人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屬於天主欽定的秩序,雖然政體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三)。

從此可知行使政權,無論是在團體內,或在代表國家的機構內,常應局限於道德範圍內,常應以促進公共福利--廣義的公共福利--為目標,並應依循由合法權力所業已制訂,或尚待制訂的法律秩序。此時,國民便應在良心上服從政府(四)。由此可見,政府首長的責任、尊嚴及關係是如何偉大了。

假使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共福利所應做的種種。但他們可以保衛自身及其他國民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法及福音原則所劃定的界限。

關於政府的結構及其權力的調節,其具體形式繫乎各民族旳特性及其歷史的進展。但常應以培植對人和善,為人類有益的文明國民為目標。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

2. 人人應參與政治生活

75 建立法定的政治機構,替每位國民毫無軒輊地提供日益進步而有效的便利,使能自由而積極地參與制定國家基本法律、管理國家政務、並確立各機關的活動範圍和界限,以及選舉執政人員的工作(五),都是最適合人性的事。每位國民不得忘懷他們具有為促進公共福利,而運用其自由投票的權利和義務。凡為服務他人而獻身於國家,並接受公務員的責任者,教會認為他們是值得頌揚和尊重的。

國民應當意識到自己的任務而與政府合作,為使這合作在日常國民生活中獲得良好結果,必須制訂一套法制,將政府各機關的任務加以清楚的劃分,並建立客觀有效的人權保障。應承認、保持並促進一切私人、家庭、社團的權利及這些權利的運用(六)。但亦不應忽略每位國民的義務,此處必須提到的義務是:提供國家為公共福利所必需的物資援助和人力服務。同時,政府不得阻止人們成立家庭、社會、文化等中間社團,並不得剝奪其合法而有效地活動的權利,反應予以由衷的贊助。另一方面。國民無論其為私人或團體,不應給予政府以太多的權力,亦不應向政府要求過份的方便和利益,致使私人、家庭及團體所應有的責任感為之削弱。

因著現代情形的複雜,政府多次被迫干預社會、文化、經濟事業,以期製造較好的條件,而更有效地幫助國民社團自由成全其整個人性。在人們的社會化及人格的獨立性之間的關係,其意義因各民族地理及歷史之差別而不同。但如為了公共福利而暫時不得不約束人們的權利,時局一好轉。便應馬上恢復其自由。如果政府淪為侵害私人或社團權利的極權主義者或獨裁者,則是不人道的。

國民應慷慨而忠實地愛護祖國,但不得心地狹隘,卻應同時注意整個人類的福利;因為各種族、各民族、各國家間因各種關係兩團結為一。

信友應當感到自身對國家所負特殊而固有的使命。他們應以身作則,表現他對公共福利的責任感與服務精神。他們應以事實指出,權力和自由、個人的主動精神和整個社會的團結、統一的好處及差別的貢獻,彼此之間是可以協調的。對處理世間事務,應該承認可以有不同的意見存在,並應尊重以正當方式維護這些意見的國民或團體的行動,亦當加以尊重。政黨應促進他們以為是公共福利所需求的一切,但萬不得將黨的利益置諸公共福利之上。目前,國民的政治教育為民眾尤其為青年頗形重要,故應黽勉從事,務使每位國民能在政治生活中負起自已份內的責任。誰有或可能有資格擔任這困難而極其崇高的政治工作者,應善自準備,並以公而忘私及不圖賄賂的精神,努力執行其任務(八)。他們應以完整的品格及智慧、和那不仁不義及高壓作風相鬥爭、和那一人或一黨專政及不能容物等惡勢力周旋,並應以誠實、公平、乃至仁愛、勇毅,獻身於公共福利。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

3. 政府與教會

76 對於政府與教會間的關係存著正確觀念是極端重要的,尤其在多元社會的地區。在信友--私人或團體--以國民身份,依循信友的良心而做的一切,和信友以教會名義並與其牧人共同實行的一切之間,應加以清清晰的分別。

教會憑其職責和管轄範圍決不能與政府混為一談,亦不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在一起;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及監護者。

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社會的同一聖召而服務。二者依照時間和空間的局勢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為公共福利服務。人並非局囿於暫世生命者,人雖生活於歷史內,卻擁有永生的聖召。奠基於基督聖愛的教會,其使命在使愛德及正義廣被於國家及國際間。教會宣揚福音真理,並通過其教義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樣,而照耀人生的每一角落。教會尊重並贊助國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責任。

宗徒們及其繼位者與合作者,曾經受命向人類傳報救主基督。他們為滿全其使徒職責所倚恃者是天主的德能,而天主則在作證者的怯弱中,彰顯了福音的德能。凡獻身於宣揚天主聖言者,應當運用福音所固有的方法與助佑,這方法與助佑迥異於政府所運用者。

誠然;此世的一切與超性的種種緊相連繫,故教會在其使命的需求下,亦使用暫世的事物。但教會並不深寄其希望於政府畀予的特權;而且一旦得悉這些特權玷污其為基督作證的純潔精神,或者在新的生活方式需要別種安排時,便將放棄其合法獲致的權利。教會在各時各地應享有真正自由,以宣揚信德及有關社會的教義,在人間順利地執行其任務,並發表其攸關倫理問題的判斷;如果在人們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要求時,在政治的事件上,教會亦發表其判斷。教會依照不同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共福利的方法。

教會忠實遵從福音原則而履行其使命於此世。其使命是:助長並提高人類社會中所有的真、善、美(九),並為天主的光榮而加強人世間的和平。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

4. 宗教的社會義務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2106.「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團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這信仰的權利乃奠基於人的本性,而人的尊嚴驅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現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對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者身上,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

2107.「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別承認,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承認並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利」。

2108.宗教自由的權利既不是依附錯誤的道德允許,也不是犯錯的假想權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權利,就是在有關宗教的事務上,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受政府當局的外力強制。這項自然權利,在社會法律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2109.信仰自由的權利,其本身不是無限的,也不能僅以法有明文,或實証主義、自然主義的標準,而設計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於與此權利俱來的「合理範圍」,必須依據每一個社會情況,按照公益的要求,運用政治的明智加以釐定,並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觀道德秩序的規範」予以批准。

5. 平信徒及其在俗特性

15. 基督徒生活的新,是所有在基督內受洗者,所有天主子民之間平等的基礎和資格:「身為天主子民,大家分享在基督內重生的地位,分享天主兒女的聖寵,同一個追求成全的使命。他們都有一個救援、一個希望,一個完整不分的愛德」(28)。因為從洗禮所產生的地位,每一個平信徒與晉秩的聖職人以及男女修會會士,都負有對教會使命的責任。

可是在平信徒之間,這種洗禮地位使人採取一種有別於人的生活方式,郤不導致他們與公務司祭職或男女會士分離。梵二大公會議說明這種生活式有「俗世特色」:「在俗是平信徒的特色」(29)。

要以完整的、適當而又特有的方式、正確了解平信徒在教會中的地位,必須依照天主的救恩計劃並在教會奧蹟背景下,對他們俗世的特色有深刻的神學理解。

教宗保祿六世曾說教會「有真正俗世的幅度,此與她的內在本質及使命是與生俱有的,它植基於降生聖言的奧蹟內,經由她的成員以不同的形式實現」(30)。

教會實際是生活在世界中,雖然她不屬於世界(參若十七16.)。她被派繼續耶穌基督救贖的事業,「此事業原本是關係人類的得救的,郤也包括全部現世秩序的重建」(31)。

的確教會所有成員都分享此俗世幅度,但是以不同方法。特別平信徒的分享有其本身的實現方式和作法,根據大公會議,那是他們「特有的」。此類方式是以「在俗特色」(32) 來表明。

大公會議在闡明平信徒在俗世的情況時,特別指出俗世是他們從天主領受召喚的場合:「天主把他們召喚到俗世地位」(33)。此「場合」是以動態的用語說的:平信徒生活在俗世中,是說他們從事世界上各式各樣的職業與工作。他們生活在一般的家庭和社會環境中,他們的生命與之交織在一起」34。他們是在世度一般生活的人:他們求學、工作、與友人、同業、社會人士、文化等發生關係。不過,大公會議視他們的條件不單是外在和環境的,而是一項事實,要在耶穌基督內獲得圓滿的意義35。這就達到肯定說「降生成人的聖言曾廿願參加人們的社會…..聖化了人類關係,尤其是社會所從出的家庭關係,甘心服從 祂祖國的法律。祂選擇度其時代及地方的普通工匠的生活」(36)。

如此「世界」成了信徒達成他們聖召的場所和手段,因為世界才身注定要在基督內光榮天主父的。這樣大公會議能指出有關平信徒的聖召的本義。他們並未被召放棄他們在世所有的地位。洗禮並沒有把他們拖離世界,猶如保祿宗徒所指:「弟兄們,各人在什麼身分上蒙召,就在天主前安於此身分」(格前七24.)。相反,祂托付他們的聖召正是關係他們在世界的光景。確實,平信徒「為天主所召喚,是要他們以福音精神執行職務,像酵母,從內部聖化世界,以生活的實證,反映出信望愛三德,將基督昭示給他人」(37)。這樣為平信徒來說,積極生活於世界,不單是人類學和社會學的事實,也特別是神學的及教會學的事實。在他們處於世界的環境下,天主顯示自己的計劃,並傳達給他們「在世俗事務中,依照天主的計劃去安排,而企求天主之國」(38) 的特殊聖召。

正是以這種思想主教會議的教長們說:「為此平信徒的在俗特點,不可只以社會學的意義來界定,更應該以神學的意義來說。「在俗」一字應該要依天主造主及救主的行為來了解,祂把世界交付給女人及男人,使他們能參予造化工作,不受罪的影響的自由造化,在婚姻或獨身生活中,在家庭、職業和社會不同的活動中聖化自已」(39)。

那麼平信徒在教會中的地位,基本上應該根據他們的基督徒生活的「新」來界定,依他們在俗的特點來區別 (40)。

從福音中所採取的形象鹽、光和酵母,雖然不加區別地加予所有的耶穌的門徒身上,郤特別適用於平信徒。這些都是有意義的形像,因為它們不但說出平信徒在世俗事務上,在世界及人類團體中的深切投入和完全參與,也更說出投入及參與的全新和獨有的特色,其目的是宣揚帶來救恩的福音。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基督信友平信徒」勸諭 (Christifideles Laici)

註28:「教會」憲章32.。

註29:同上31.。

註30:保祿六世對俗世團成員談話:宗座公報64(一九七二)208。

註31:「平信徒使徒工作」法令5.。

註32:「教會」憲章31.。

註33:同上。

註34:同上。

註35:參同上48.。

註36:「現代」憲章32.。

註37:「教會」憲章31.。

註38:同上。

註39:「建議」4.。

註40:「他們是天主子民及奧體的正式成員,藉洗禮,他們分享基督司祭、先知及君王的三重使命;平

信徒經由生活在世界,表達並實行他們的地位的富裕。凡是屬晉秩職務附加的或特殊的工作,就是平信徒的

特有使命。他們本有的聖召是『由於投身於現世事務,並使之依天主的計畫而安排,而尋求天主的國(教會引

)』」(若望保祿二世「三鐘經」談話─一九八七年三年十五日)。

6. 拒絕服從政府。抗拒政權的欺壓

2242.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

觀要求。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的權利,免受政府

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2243.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