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第二誡和第三誡

1. 第二誡:上主的名是聖的

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出20:7; 申5:11)。

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瑪 5:33-34)。

1.1 第二誡的規定

1.1.1 尊重上主的名

2142.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誡一樣,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並更特殊地規定,在神聖的事情上,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

1.1.2 啟示天主的名字

2143.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

1.1.3 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

2144.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

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一旦我們享見

至尊無比的天主,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幾時

我們體驗祂臨在的「真實性」,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我們越相信祂臨在

,就越會有這情懷。沒有敬畏和神聖感,就是體驗不到,不相信祂的臨在。

1.1.4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

2147.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是以天主的榮譽、信實、真誠和權威為保証。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對這些許諾失信,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種程度上,使天主成為撒謊者。

1.1.5 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

2150.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6:13)。

1.2 違反第二誡的罪──妄呼天主的名號

1.2.1 咒罵天主 (Blasphemy )

2148.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是指: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說懷恨、指責、藐視天主的話、講天主的壞話、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並妄呼天主的名字。聖雅各伯宗徒責備「那些辱罵基督美名(耶穌)」的人(雅2:7)。咒罵天主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借用天主的名字,為遮掩犯罪的行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也等於咒罵天主。妄用天主的名字,來進行犯罪的勾當,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

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

1.2.2 魔術和發虛誓

2149.以天主的名字詛咒(人),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也是對上主的失敬。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

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

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稱呼祂的名號。

2151.拒絕發虛誓 (false oaths) 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身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証。

1.2.3 發虛誓 (perjury) 以及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

2152.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

1.2.4 不可宣誓的情況

2155.天主之名的神聖性,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絕。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必須加以拒絕。

1.3 基督徒的名字

1.3.1 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

2156.聖洗聖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瑪28:19)。在此聖事中,以上主之名祝聖受洗的人,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這可能是一個聖人的名字,這聖人是一個基督的門徒,忠於主的典範,善度了在世的一生。這位主保聖人提供他一個愛德的表率,又保証為他轉禱。「聖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個奧跡,或一個基督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勿以與基督信仰無關的名字為洗名」。

1.3.2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

2158.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每一個人的名字是聖的。名字是一個人的畫相。它要求受到尊敬,為表示對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2. 第三誡: 上主的日子和光榮天主的日子

應記住安息日,守為聖日。六天應該勞作,作你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為恭敬上主你的天主當守的安息日;你不可作任何工作(出20:8-10)。

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7-28)。

2.1 上主的日子

2.1.1 安息日 (Sabbath)

2168.十誡的第三誡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第七日應完全安息,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出31:15)。

(一) 創造的紀念

2169.在說到安息時,聖經作了創造的紀念:「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出20:11)。

(二) 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

2170.聖經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三) 永遠盟約的記號

2171.天主把安息日交給以色列遵守,作為永遠盟約的記號。安息日是為上主所保留的神聖日子,用以讚美天主,祂的創世工程,以及祂拯救以色列的行為。

(四) 天主的作為是人之作為的榜樣

2172.天主的作為是人之作為的榜樣。如果天主在第七天「停工休息」(出31:17),人也應該「停止工作」,並讓他人,尤其是窮人,「獲得喘息」(出23:12)。安息日停止日常的工作,讓人休息。這是對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錢崇拜抗議的日子。

2.1.2 復活的日子:新的創造

這是上主所安排的一天,我們應該為此鼓舞喜歡(詠118:24)。

2174.「一週的第一天」,耶穌自死者中復活了 (瑪28:1; 谷16:2;路24:1; 若20:1)。就其為「第一天」來說,基督復活的日子使我們記起第一次創造。就其為「第八天」,亦即安息日的後一日來說 ,基督復活的日子意味著開始了新創造。對基督徒來說,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個日子,一切慶節中的第一個慶節,主的日子(he kuriak hemera, dies dominica),「主日」:

每一個日曜日,我們聚在一起,因為這是第一天〔緊接在猶太人的安息日

之後,但也是第一天〕,在這一天,天主從黑暗中引出物質,創造天地,

又在同一天,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自死者中復活。

2.1.3 主日是安息日的圓滿

(一) 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

2175.主日與安息日顯然不同;在時間上,每週,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在基督的逾越奧跡內,主日滿全了猶太安息日的屬靈真理,宣告人在天主內的永遠安息。因為法律的敬禮乃準備基督的奧跡,這敬禮的實踐正好預示了一些有關基督的特色:

那些依照舊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現在來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

日,而遵守主日,因為是在主日,我們的生命因著主和祂的死亡而蒙受祝

福。

(二) 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而且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

2176.主日的慶典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為表示天主對全人類的普施恩德,向祂獻上外在、可見、公共和定期的敬禮」。主日的敬禮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因為這敬禮沿用舊約的節奏和精神,每週慶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2.2 主日的感恩祭

2.2.1 教會生活的中心

2177.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同樣該遵守的,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

基督聖體聖血節,天主之母節,聖母始胎無原罪節,聖母升天節,聖若瑟

節,聖伯多祿及聖保祿宗徒節,諸聖節」。

2.2.2 主日的本分

2180.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

2181.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2.3 恩寵的日子和停止工作

2.3.1 足夠的休息和餘暇

2184.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創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培養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的生活。

2.3.2 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

2185.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從事慈善事業、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家庭的急需或社會的巨大利益,構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責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養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習慣。

為了熱愛真理,要尋求聖善的休閒;為了愛德的需要,要接受正當的工作。

2.3.3 反省、默靜、文化和深思以及為家人和近人關心的時機

2186.但願享受休閒的信徒,記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權利的弟兄,他們由於貧窮和不幸而無法得到休息。傳統上,虔敬的基督徒習慣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給病人、弱小者、老人作謙卑的服務來聖化主日。基督徒另一個聖化主日的方式是,為他們的家人和近人,撥出額外的時間和關心,在平時,這些時間是難以找到的。主日是一個反省、默靜、文化和深思的時機,這些都有益於內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長。

2.3.4 每個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

2187.聖化主日和節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個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習慣(運動、餐廳等)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務等)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個人有責任為自己保留足夠的休閒時間。但願信徒以節制和愛德,在群體休閒活動中避免時有所聞的過度和暴力。儘管經濟的壓力強大,但願公權力給國民確保一個專為休息和敬主的時間。僱主對他們的僱員來說也有類似的責任。

2.3.5 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

2188.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互敬和喜樂的榜樣,並維護他們的傳統,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如果因著國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日那一天必須工作,務使在這一天也要過得猶如我們獲得釋放的日子,這一天使我們參與這「盛會」,「已被登錄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會」(希12:22-23)。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