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罪

1. 冒犯天主的行為

1.1 人的第一個罪

397.人受了魔鬼的誘惑後,喪失了心中對造物主的信賴,並妄用本身的自由,違背了天主的命令。人的第一個罪就在於此。因此,每個罪都是一種違抗天主命令的行為,及對祂的仁愛缺乏信賴。

1.2 罪過的定義

1849.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錯;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

1850.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我得罪了您,唯獨得罪了您,因為我作了您視為惡的事」(詠51:6)。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創 3:5) 。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 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2. 罪過的不同種類

2.1 肉體的作為

1852.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迦5:19-21)。

2.2 其他種類

1853.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行,不論過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依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2.3 褻瀆了聖神──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而不願悔改

1864.「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谷3:29)。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

2.4 「向天喊冤的罪過」

1867.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3. 罪過的嚴重性:大罪和小罪

1854.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 (mortal) 和小罪 (venial),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証實如此。

3.1 大罪

3.1.1 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857.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一) 嚴重的事情 (grave matter)

1858.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二) 知道清楚 (full knowledge)

1860.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三) 完全同意 (full consent)

1859.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3.1.2 大罪的效果

(一) 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

1855.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二) 聖化恩寵的喪失和地獄的永死

1861.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

(三) 需要修好聖事

1856.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

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

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

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

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3.2 小罪

3.2.1 人何時犯小罪

1862.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3.2.2 小罪的效果

1863.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使我們違反天主的旨意和友誼;也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

沒有一個人帶著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連輕微的罪都沒有犯過;

這裡所謂的輕微的罪,你卻不可視為微不足道,因為分別衡量,微不足

道,合計起來,心驚肉跳。積沙成塔;滴水成河;粒米成丘。這樣,我

們還有甚麼希望呢?首先,就是懺悔……。

4. 罪過的擴散

1865.罪造成犯罪的傾向。若重複同樣行為,就滋生惡習。結果造成邪惡的傾向,蒙蔽良心,腐蝕具體鑑別善與惡的能力。因此罪過有繁殖和加強的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識

4.1 七罪宗 (Capital Sins)

1866.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 (pride)、慳吝 (avarice or covetousness)、嫉妒 (envy)、忿怒 (anger, ire, or wrath)、迷色 (lust or sensuality)、貪饕 (gluttony)、懶惰 (sloth, laziness, or acedia)。

4.2 誘惑是試探而不是罪

540.耶穌所受的誘惑,顯示出天主子是默西亞的意義是甚麼,它與撒殫給祂提出的以及人們希望給祂的那種意義截然不同。因此,基督為我們戰勝了那誘惑者:「因為我們所有的,不是一位不能同情我們弱點的大司祭,而是一位在各方面與我們相似,受過試探的,只是沒有罪過」(希4:15)。教會每年藉四十天的四旬期,與耶穌在曠野的奧跡聯繫一起。

4.3 為罪所奴役

408.原罪及人類所有本罪的後果,使世界在整體上陷於一種為罪所奴役的局面,這可用聖若望的措辭界定為:「世界的罪惡」(若1:29)。這措辭也可用來表達團體環境和社會結構對個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它們都是人類罪惡的結果。

409.世界完全「屈服於惡者權下」(若一5:19)的悲慘情況,使人生成為一場戰爭:

整個人類歷史都充滿著反抗黑暗勢力的一場硬仗。如上主所說的,這個戰爭

由世界創始起,將延續至末日。人既生活在這戰場上,必須不斷作戰,始能

堅定於善。同時,人除非仰賴天主的恩寵,努力奮鬥,不能達到其內在的和

諧。

4.4 在別人犯的罪過中給予合作 (Cooperation in evil)

1868.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我們也要負責,如:

──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

──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

──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

──袒護作惡者。

4.5 「罪惡的結構」 (Structures of sin)

1869.於是罪過使人們互為同謀,促使私慾、暴力和不義在他們中間為王。罪過引起反對天主美善的社會處境和制度。「罪惡的結構」是許多個人的罪過的表現和結果。罪惡的結構反過來又引誘受害者自己去作惡。就類比的意義說,它構成「社會的罪惡」。

4.6 尊重他人的靈魂:不立壞榜樣

4.6.1 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

2284.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4.6.2 特殊的嚴重性

2285.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2287.凡使用本身的權柄慫恿別人作惡,就是立壞榜樣的罪人,並應對他直接或間接促成的惡負責。「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路17:1) 。

4.6.3 能來自法律或體制,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

2286.壞榜樣能來自法律或體制,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

據此,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足以導

致道德的墮落或宗教生活的腐敗,或造成「一些社會環境,不論有意無

意,使一個符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變得十分困難,甚至在實際上成為

不可能」。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騙條例的企業首腦、那些招致學子「憤

慨」的老師,或那些操縱公眾輿論,使其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