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婚姻聖事

1601.「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1. 天主計畫中的婚姻

1602.聖經是以天主按照自己的肖象創造男人和女人而開始,最後以「羔羊的婚禮」(默19:7,9)的神視完成。從始至終,聖經講論婚姻及其「奧跡」:婚姻的建立和天主所賦予的意義;婚姻的起源和目的;婚姻在整個救恩史中的各種實現;罪惡給婚姻所帶來的種種困難;婚姻如何「在主內」(格前7:39)、在基督與教會訂立的新盟約中得到更新。

1.1 受造界中的婚姻

1.1.1 『你們要生育繁殖...』

1604.天主因著愛而造了人,也召叫人去愛;這是整個人類最基本和與生俱來的聖召。因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造成的 而天主本身就是愛。天主這樣造了男女,他們互相的愛情成為反映天主對人類絕對和永恆之愛的肖象。在造物主的眼中,這愛情是美好的,非常美好的。這愛情得到天主的祝福,目的是使它不斷衍生,並實現於照管受造物的共同工程之中:「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1:28)。

1.1.2 「人單獨不好。」

1605.聖經確定男女是為了對方而受造的:「人單獨不好。」女人是男人的「親骨肉」, 就是說, 與他配對的她, 與他平等的她,與他最親近的她,是天主賜給他作為「助手」的,如此她代表那「救助我們的天主」。「為此,人要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2:18-25)。這意味著他們兩人的生命永遠結合在一起, 主曾親自說明這種結合,祂使人想起造物主「最初」的計畫:「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19:6)。

1.2 罪惡統治下的婚姻

1.2.1 原罪的第一個後果

1607.我們沉痛地看到的這混亂現象,根據信仰,並非來自男女的本性,也不是來自男女關係的本質,而是來自罪惡。原罪使人與天主決裂後,第一個後果就是破壞了男女之間原先的共融。他們的關係被彼此的怨懟所扭曲;造物主原先恩賜他們互相喜愛 卻變成支配對方和貪婪的關係;男女要生育繁殖和治理大地的美好聖召,已添上懷孕和謀生求食的痛苦。

1.2.2 男女需要恩寵的助佑

1608.然而,受造界的秩序雖遭嚴重擾亂,但仍然存在。為治癒罪惡的創傷,男女需要恩寵的助佑;天主既是無限仁慈的,祂從不拒絕施恩。沒有恩寵的助佑,男女便不能實現他們生命的彼此結合,為了這種結合,天主才「在起初」創造了他們。

1.3 在舊約法律教育法下的婚姻

1.3.1 墮落以後

1609.天主是那麼慈悲的,從沒有捨棄罪人。隨著罪惡而來的處罰,「懷孕的苦楚」(創3:16)、「汗流滿面」地辛勞工作(創3:19),也構成限制罪惡損害的良方。人在墮落以後,婚姻有助人克服自我封閉、自私、對個人逸樂的追求,而使自己向他人開放、彼此互助、自我犧牲。

1.3.2 多妻制度仍未明確地被放棄

1610.在舊約法律的教育法下,涉及婚姻專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的道德良知得以發展。族長和君王的多妻制度仍未明確地被放棄,然而,天主給梅瑟的法律旨在保護女人,反對男人任意支配女人。即使如此,按照主的話,此法律仍帶有男人「心硬」的痕跡:為這個緣故,梅瑟准許人休妻。

1.3.3 先知們準備選民的良知

1611.先知們在夫婦專一和忠貞的愛情的形象下,看到天主與以色列所訂立的盟約,於是準備選民的良知,加深他們了解婚姻的專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盧德傳和多俾亞傳,以感人的記載,見証了婚姻的崇高意義、夫妻之間的忠貞與恩愛。聖傳時常在雅歌一書裡,看到人類愛情的獨特表達,也是天主之愛的純真反映──那「猛如死亡」之愛,「洪流也不能熄滅」之愛的反映 (歌8:6-7)。

1.4 在主內的婚姻

1.4.1 耶穌在加納婚宴的臨在

1613.耶穌在公開生活之始, 應祂母親的請求, 在一個婚宴上施行了第一個標記(神跡)。教會對耶穌在加納婚宴的臨在,認為非常重要。這裡,她看到對婚姻之美好的肯定,並意會到一個宣告:自那時起,婚姻要成為基督臨在的有效標記。

1.4.2「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1614.耶穌在宣講時,明確指出男女結合的原義,一如造物主自起初所願意的那樣。梅瑟准許人們休妻,是對人的心硬作出讓步 。男女之間的婚姻結合是不可拆散的:是天主親自制定的:「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6)。

1.4.3 耶穌親自賦予人力量和恩寵

1615.對婚約的不可拆散性這種明確的堅持,曾使人感到困惑,並且看來好像是一項不能實現的要求。可是,耶穌沒有加給夫婦一項不能承受的重擔,比梅瑟法律更沉重的擔子。祂來恢復受造界被罪惡所擾亂的原有秩序,親自賦予人力量和恩寵,好能在天主國的新幅度中度婚姻生活。夫婦是藉著追隨基督、犧牲自我和背負自己的十字架,才能「領悟」婚姻的本義,並在基督的助佑下,把它生活出來。基督徒婚姻的恩寵是基督十字架所產生的果實,十字架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泉源。

1.4.4 由主基督提昇到聖事的尊位

1660.透過婚姻盟約,一男一女組成一個共同生活及互愛的親密共融團體;婚姻盟約是造物主所創立,並賦予固有的法則。婚姻的本質指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兩位受過洗的人的婚姻也由主基督提昇到聖事的尊位。

1.4.5 基督與教會結合的象徵

1661.婚姻聖事象徵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它賜予夫妻恩寵,使他們以基督愛教會的愛彼此相愛。如此,這聖事的恩寵成全夫妻之間的人性愛情,強化他們之間那不可拆散的結合,並在邁向永生的旅途中聖化他們。

1.5 為天國而守貞

1620.婚姻聖事和為天國而守貞,兩者都是來自主自己。是祂賦予這兩種生活意義,並給予它們所需的恩寵,好按照祂的聖意而生活。為天國而守貞的價值,與基督徒的婚姻觀是不可分割的,而且相得益彰:

詆毀婚姻,就是削減守貞的光輝。讚揚婚姻,就是提高對守貞的讚揚。

與壞的相比才顯示出的美好,不可能是真的美好。比那確實美好的更為

美好的東西,才是最美好的。

2. 誰可施行這聖事?

1623.在拉丁教會中,雙方新人通常被視為是基督恩寵的施行人;是他們兩人在教會面前,經互表合意,而互相授予婚姻聖事。在東方禮中,婚姻聖事(稱為「加冠禮」)的施行人是司鐸或主教,他們在接受新人彼此的合意後,便依次為新郎新娘加冠,象徵婚姻盟約的訂立。

3. 誰可領受這聖事?

3.1 一男一女

1625.婚姻盟約的主角是受過洗的一男一女;他們可自由結婚並能自由地表達他們的合意。所謂「自由的」就是:

──沒有受到強迫;

──沒有受到自然律或教會法的阻礙。

3.2 在拉丁禮中,在彌撒中舉行

1621.在拉丁禮中,如雙方新人是天主教徒,他們的婚禮通常在彌撒中舉行,因為所有聖事與基督的逾越奧跡都是相連的。在感恩祭中,新盟約的紀念得以實現:基督在新盟約中永遠與祂鍾愛的淨配──教會──結合,為了她而自作犧牲。故此,這是十分合適的事:就是在感恩祭中,雙方新人誓許合意,互相交付自己,把一生奉獻給對方,與臨現在感恩祭中的基督為教會所作的奉獻結合,來印証這誓盟;同時,藉同領感恩(聖體)聖事,在基督的聖體聖血中共融合一,在基督內「成為一體」。

3.3 適宜先領受懺悔聖事

1622.「由於婚姻禮儀慶典是聖化的聖事行動,……它本身一定是有效的、有價值的和有效果的」。為使即將結婚的夫婦妥善準備自己的婚姻慶典,他們適宜先領受懺悔聖事。

3.4 混合婚姻與宗教不同的婚姻

1633.在許多國家裡,經常出現混合婚姻(天主教徒與受過洗的非天主教徒結婚) (mixed marriages)。結婚者雙方與牧者應特別關注這情況。與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結婚(即天主教徒與未受洗者) (marriages with disparity of cult)更應審慎。

3.4.1 種種困難

1634.夫婦之間即使宗派不同,並不會為婚姻構成不能克服的障礙,只要他們能夠共同分享彼此從各自的團體中所得到的一切,而且互相學習對方如何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忠於基督。但是,我們也不應低估這種混合婚姻所產生的種種困難。這些困難的起因,是由於基督徒的分裂仍未解決。夫婦在自己的家庭裡,難免會感受到基督徒分裂的痛苦。宗教信仰的差異更可能加劇這些困難。有關信仰的分歧,對婚姻本身的不同見解,還有宗教思想的不同,都可能構成婚姻生活中緊張關係的來源,尤其在子女的教育問題上,由此產生對宗教冷漠的誘惑。

3.4.2 教會當局的明文許可

1635.根據拉丁教會現行的法律,混合婚姻須獲得教會當局的明文許可,才屬合法。至於信仰不同的婚姻,其障礙要獲得明文寬免才算有效。為獲得准許或寬免,雙方新人應明白和接納婚姻本質上的目的和特質,而且天主教的一方要承諾,有責任讓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禮及教育。

3.4.3 共同的牧民守則

1636.在很多地區,由於教會的合一交談,有關的基督徒團體為這種混合婚姻已經能夠制訂一些共同的牧民守則。其目的是為幫助這些混合婚姻的夫婦在信仰的光照下,在他們特殊的情況下生活;並且幫助這些夫婦克服因彼此之間的義務、以及各自對所屬教會團體的義務,所引起的緊張關係。這些守則還鼓勵夫婦充分發展他們信仰的共同點,並尊重彼此的分歧點。

3.4.4 天主教的一方的特殊的任務

1637.與宗教不同的人士結婚,天主教的一方也有特殊的任務:「因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丈夫而成了聖潔的」(格前7:14)。如果這種「聖化」導引另一方自願皈依基督的信仰,那麼,為基督徒的一方和為教會來說,確是莫大的喜樂。誠摯的夫妻之愛,謙遜而忍耐地實踐家庭生活的美德,恆心地祈禱,都能準備那不信主的一方接受皈依的恩寵。

4. 聖事的材料 (materia, matter) 以及形式 (forma, form)

4.1 婚姻的合意──不可缺少的因素

1626.教會認為新婚夫婦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合意,也就沒有婚姻。

1627.婚姻合意是一項「夫婦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為」:「我接納你作我的妻子。我接納你作我的丈夫」。這使夫婦連結一起的合意,在他們兩人「成為一體」時,得以完成。

1628.合意應是每個立約人的自願行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脅所迫使。任何人間的權力都不能取代這合意。如果缺少這分自由,婚姻也就無效。

4.2「婚姻無效」

1629.為了這個原因(或為了其他導致婚姻無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會可在主管的教會法庭審查有關情況後,宣布「婚姻無效」,即這婚姻從未存在過。這樣,締約雙方可自由結婚,唯須履行前約所有的自然義務。

4.3 証婚的司鐸

1630.在婚姻慶典中,証婚的司鐸(或執事)以教會的名義接納新人的合意,並給予教會的祝福。教會聖職人員以及見証人的臨在,明顯表達出婚姻是教會的事。

4.4 以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

1631.因此,教會通常要求信友以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約。以下一些原因有助於解釋這個要求:

──婚姻聖事是一項禮儀行動,因此它的慶典適宜在教會的公開禮儀中舉行;

──婚姻使人進入教會內的已婚族群(Ordo),並制定在教會內、夫婦之間以及

對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既是在教會內一種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須得到確認(因而[結婚時]

應有見証人);

──合意的公開特質,保障夫婦曾經作出的「承諾」,並幫助他們忠貞不渝。

4.5 婚前的準備

1632.為使夫婦的「承諾」是一項自由而負責的行動,並為使婚約具有堅固而恆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的基礎,婚前的準備是極為重要的:

父母和家庭所給予的榜樣和教導,乃是婚前準備的最好途徑。

牧者和作為「天主大家庭」之基督徒團體的角色,為傳遞婚姻和家庭的

人性的與基督徒的價值觀,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我們的時代,很多

年輕人具有破碎家庭的經驗,這些家庭不能再充分地保証婚姻價值觀的

傳授:

關於夫妻之愛的高貴、任務和實行,應在家庭內,給年輕人適當和即時

的指導,俾使他們能學習貞潔的品格,在適當年齡上,由莊重的訂婚期

過渡至婚姻生活。

5. 婚姻聖事的效果

1638.「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間產生的關係,其本質是排他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聖事,使夫妻身分的義務和地位得以堅強,猶如被祝聖一般」。

5.1 婚姻關係

1639.配偶彼此作出給予和接納的合意是得到天主親自確認的。從他們的婚姻盟約中「產生天主法律所肯定的一個制度,在社會面前亦然」。夫婦的盟約融入天主與人類建立的盟約中:「真正的夫妻之愛歸宗於天主的愛」。

1640.因此,婚姻關係由天主親自建立的,於是受過洗的人之間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這關係是由夫婦自由的人性行動和圓房所產生的,從此不能廢止,而且形成由天主的忠信所保証的一項盟約。教會沒有權力違反天主上智的這個安排。

5.2 婚姻聖事的恩寵

1641.「[基督徒夫婦]以他們的身分 (order) 及生活方式, 在天主子民中,具有專屬於他們的本有恩寵」。婚姻聖事本有的恩寵是為使夫婦間的愛情更趨完美,並且鞏固他們那不可拆散的結合。藉著這恩寵,「他們彼此在夫婦生活中,在生育和教養兒女時,互相幫助成聖」。

1642.基督是這恩寵的泉源。「猶如古時,天主主動與自己的子民訂立愛的及忠信的盟約;同樣,現在,身為人類救主及教會淨配的基督,藉婚姻聖事,與基督徒夫婦相遇」。基督同他們在一起,賦予他們力量,使他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隨祂,跌倒後再站起來,互相寬恕,彼此背負對方的重擔,「懷著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順從」(弗5:21);而且以一種超性的、細緻的和豐富的愛情彼此相愛。祂使他們在愛情和家庭生活的喜樂中,在今世就預嘗羔羊的婚宴:

我從哪裡汲取力量,以令人滿意的方式,描述那由教會所結合、

由奉獻所鞏固、由祝福所印証、由天使所宣布、並由天父所確認

的婚姻、所帶來的幸福呢?……兩個基督徒在同一的希望、同一

的渴望、同一的紀律、同一的服務中結合在一起,是多麼的美妙!

他們是同一天父的子女、同一主人的僕人;他們靈肉一致;實際

上,他們真正兩人成為一體,甚麼也不能使他們分開。哪裡身體

是一個,那裡精神也是一個。

6. 夫妻之愛的益處和要求

1643.「夫妻之愛包括一個整體,整個人的構成因素都包括在內──身體和本能的需求、感覺和情感的力量、心靈和意志的渴望。它追求彼此的融合要全人以赴,這種融合遠超身體的結合,並導向一心一德的融合;它要求在決定性的彼此交付中,既不可拆散,又要忠貞不渝;並且懷有對生育開放的心態。 一言以蔽之,這是所有夫妻的自然之愛的正常特質,但它(基督徒的婚姻)以一種新的意義,不但淨化,並且加強這些特質,甚至提昇它們,使之成為基督宗教特有價值的表達」。

6.1 婚姻的專一性和不可拆散性

6.1.1 夫妻之愛的要求

1644.夫妻之愛,就其本質而言,要求兩人以整個生命結合為一,組成家庭(團體),而且不可拆散:「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19:6)。「他們被召,日復一日地忠於他們彼此相互交付的婚約,在共融中不斷成長」。這種人性的共融,藉婚姻聖事所賦予的在耶穌基督內的共融,得以堅強、淨化和圓滿,並且透過共同的信仰生活和一起領受感恩(聖體)聖事而不斷加深。

6.1.2 多夫多妻制

1645.「夫妻兩人以平等的位格尊嚴,完全相愛,在上主所確認的一夫一妻制中,更清楚顯示出來」。多夫多妻制違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以及夫妻之愛的特質,因為夫妻之愛是專一的、排他的。

6.2 夫妻之愛的忠貞

6.2.1 一分不可侵犯的忠貞

1646.夫妻之愛,就其本質而言,要求一分不可侵犯的忠貞。這是他們彼此把自己贈予對方的結果。夫婦的愛情應是決定性的,不能是「直到另行通知為止」的臨時措施。「婚姻生活的密切結合,是二人的互相交付,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完全忠信,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結合」。

6.2.2 最深入的緣由是來自基督對其教會的忠貞

1647.夫婦之愛的忠貞最深入的緣由,是來自天主對其盟約、和基督對其教會的忠貞。婚姻聖事賦予夫婦能力,去重現 (represent) 這分忠貞,並為之作証。藉著聖事,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得到一個新而更深刻的意義。

6.2.3 天主以堅定不移的愛來愛我們

1648.與一個人一輩子結合在一起,似乎是太難,甚至視為不可能。因此,更須宣告這一喜訊:天主以堅定不移的愛來愛我們,夫妻分享這愛,而這愛扶助和支持他們。他們藉著彼此的忠貞,能成為天主信實之愛的見証人。靠天主聖寵的助佑,夫妻往往在十分困難的情況下,仍忠實作証,實應獲得教會團體的感謝和支持。

6.2.4 夫妻分居

1649.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種種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教會准許夫妻分居,即終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們不可與另一人結婚。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話,彼此和好。基督徒團體應幫助這些人以基督徒精神生活,忠於他們的婚姻關係,因為那是不可拆散的。

6.2.5 離婚

1650.今日,在許多國家裡,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辦理離婚,並依照民法再婚。教會由於忠於耶穌基督所說的話──「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10:11-12)」,堅決認為:如果第一樁婚姻仍有效的話,便不能承認新的婚約有效。如離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話,客觀上,他們就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只要這情況一直持續下去,他們便不可領聖體。基於同一理由,他們不能執行某些教會的職務。懺悔聖事的和好,也只能給予那些悔改、承認自己破壞了婚姻作為盟約和忠於基督的標記,並保証自己在完全禁慾中生活的人。

1651.有些基督徒處於上述情況中,卻常常保存自己的信仰,並願意以基督徒精神教養自己的兒女,對這樣的人,司鐸和整個團體應表示關切,使他們不致自視為離開教會的人。他們既是受了洗的人,可以而且應該參與教會的生活:

要邀請他們聆聽聖言、參與彌撒聖祭、恆心祈禱,協助慈善事業以及

團體為謀求正義所發起的工作,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培養補贖的精

神和習慣,好能日復一日地祈求天主的恩寵。

6.3 對生育的開放

6.3.1 生育並教養子女

1652.「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養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與冠冕」。

子女是婚姻極其寶貴的恩賜,而且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

親自說過:「人單獨不好」(創2:18),「在起初,天主創造了人類,

有男有女」(瑪19:4);祂願意人特別參與祂的造化工程。天主也降福

男人及女人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 所以,真正的夫妻之

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制度,其目標就是使夫妻們,

在不輕視婚姻其它宗旨的條件下,毅然地準備和造物主及救主的愛合

作,因為祂就是通過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擴展充實。

6.3.2 道德、精神和超性生活的成果

1653.夫妻之愛的生育力延伸到道德、精神和超性生活的成果上,父母把這些成果透過教育而傳遞給子女。父母是子女最主要和最先的教育者。在此意義下,婚姻和家庭的基本任務是為生命服務。

6.3.3 那些天主沒有賜予子女的夫妻

1654.對那些天主沒有賜予子女的夫妻來說,無論就人性的或基督徒的觀點來看,他們仍可享有一個充滿意義的夫妻生活。他們的婚姻可因著實踐愛德、殷懃待客和慷慨犧牲,而散發光芒。

7. 家庭教會

1666.基督徒的家庭是子女們首先接受信仰宣講的地方。為此,家庭非常合宜地被稱為「家庭教會」,是祈禱和恩寵的團體,人性品德和基督徒愛德的學校。

1656.現今,在一個往往對信仰陌生甚至敵視的世界裡,信友家庭作為活潑信仰生活的園地、散發信德之光的中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一個古代名稱──家庭教會──來稱呼家庭。父母在家庭中「以言以行,作他們子女信仰的啟蒙導師,用心培養他們每人的聖召,尤其是修道的聖召」。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