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第五誡

不可殺人(出20:13; 申5:17)。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5:21-22)。

1. 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

1.1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

1.1.1 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

2319.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聖的,因為天主是為了人自己而愛人,使他成為生活的和神聖的天主的肖象。

1.1.2 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

2258.「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1.1.3 不可侵犯的權利

2270.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

我已祝聖了你(耶1:5)。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你全知情 (詠139:15)。

1.1.4 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

2273.所有無辜者對個人生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

「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受到公民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這些人權不取

決於個人,不取決於父母,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人權乃屬於人的本

性,寓於個人之內,源自使他開始存在的創造行動。在這些基本權利中,應列

出自受孕至死亡,每個人對生命的權利和對身體完整的權利」。

「當一條成文的法律,從立法所應給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種人時,這時,國家

就否定了在法律前眾人的平等。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權

利出力服務時,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因此,既然要確保嬰兒

自受孕之始應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對所有故意侵犯其權利者,法律應制定相當

的刑罰」。

1.1.5 胚胎、胎兒 (zygote, embryo, foetus)。產前診斷 (prenatal diagnosis)

2274.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那麼就應盡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如其他的人一樣。

產前診斷在倫理上是許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並為

了維護或治療個體的目的...。 如果預料診斷的結果會引起墮胎的可能,這與道

德律有嚴重的牴觸。一個診斷不應等於一次死亡的裁決」。

1.1.6 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

2276.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1.1.7 每一個人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2280.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祂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

1.2 合法的自衛 (Legitimate self-defense)

1.2.1 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

2263.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1.2.2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

2264.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

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

放棄適度的自衛;因為人應該保衛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1.2.3 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

2265.[舊式]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家庭或國家公益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

1.2.4 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採用適當的刑罰、以武力擊退進攻者

2266a.[舊式] 維護社會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對此,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依照罪行的嚴重性,得採用適當的刑罰,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不排除死刑的運用。基於類似的理由,掌權者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有以武力擊退進攻者的權利。.....

1.2.5 不流血的方法

2267.[舊式]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夠對抗侵犯者而衛護人們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個人的安全,掌權者就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

1.2.6 刑罰的效果: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贖罪、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治療

2266b.[舊式] ....刑罰的效果,首先,在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當這刑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這刑罰具有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的效果。最後,這刑罰具有治療的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1.3 違反人的生命的罪

1.3.1 故意殺害無辜者。禁令有普遍的約束效力:不論何時何地,無人例外

2261. 聖經確定第五誡的禁令:「不可殺害無辜和正義的人」(出23:7)。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違反金科玉律以及違反天主的神聖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約束效力:不論何時何地,無人例外。

(一) 謀殺 (intentional homicide)──直接和蓄意的殺人 (direct killing)

2268.第五誡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殺人,視之為嚴重的罪行。殺人者以及那些自願的同謀殺人者,都犯了觸怒天譴的罪行。

殺害嬰兒、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別嚴重的罪行,由於這些罪行破壞人性親情自然的聯繫。為了優生和公共衛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謀殺成為正當的。

(二) 謀殺 (intentional homicide)──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 (indirect killing)

2269.第五誡禁止,對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無重大理由下,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類社會坐視造成大量死亡的飢荒,而不設法加以補救,是可恥的不義和嚴重的過錯。高利貸者和唯利是圖者的不正當交易,在人類大家庭中給兄弟手足造成饑饉和死亡,罪同間接謀殺。這類人確實難辭其咎。

意外殺人,在倫理上,不能歸咎於當事人。但若無相當的理由,當事人雖無殺人的意圖,但由於採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動,他不能沒有嚴重的過錯。

1.3.2 墮胎

(一) 嚴重地違反道德律

2271.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

不可以墮胎殺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嬰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託於人,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

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

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

(二)「犯罪成立後」(latae sententiae) 的絕罰 (excommunication)

2272.正式參與 (formal cooperation) 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 (excommunication)。「犯罪成立後」(latae sententiae),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1.3.3 於胚胎的治療措施

2275a.「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加於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許可的,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癒,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存」。 ...

1.3.4 培養人的胚胎以及無性繁殖 (cloning)

2275b. ...「培養人的胚胎,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1.3.5 人種改良學 (eugenics)

2275c. ...「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乃違反人位格的尊嚴、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

1.3.6 安樂死 (euthanasia)

(一) 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

2277.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二) 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

2278.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能是合法的。這是拒絕「過度堅持治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過,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

(三) 一般性的照料與止痛劑

2279.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如果死亡並非所願,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構成一個實踐無私愛德的特優方式。就此,安寧照顧應該受到鼓勵。

1.3.7 自殺

(一) 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而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2281.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二) 壞榜樣 (scandal)。故意幫助 (formal cooperation)。

2282a.如果自殺者懷有作為榜樣的意思,尤其為年輕人,則自殺更增添了壞榜樣的嚴重性。故意幫助自殺,是違反道德律。 ....

(三) 減輕自殺者責任的因素

2282b. ... 嚴重的心理錯亂、憂慮,或者對考驗、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懼,均能減輕自殺者的責任。

(四) 不應失望

2283.不應對一個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天主能夠運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給他們安排懺悔得救的機會。教會為自殺者祈禱。

2. 尊重人的尊嚴

2.1 尊重他人的靈魂:不立壞榜樣

2.1.1 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

2284.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2.1.2 特殊的嚴重性

2285.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2287.凡使用本身的權柄慫恿別人作惡,就是立壞榜樣的罪人,並應對他直接或間接促成的惡負責。「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路17:1)。

2.1.3 能來自法律或體制,時尚或輿論

2286.壞榜樣能來自法律或體制,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

據此,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足以導致道德

的墮落或宗教生活的腐敗,或造成「一些社會環境,不論有意無意,使一個符

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變得十分困難,甚至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這也包括

那些制定欺騙條例的企業首腦、那些招致學子「憤慨」的老師,或那些操縱公

眾輿論,使其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

2.2 重視健康

2.2.1 生命和身體健康

(一) 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

2288.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我們應該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時顧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

公民的健康維護要求社會的協助,以獲得公民得以成長和成熟的生存條件:

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業,社會保險。

(二) 新偶像

2289.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體的生命,但並沒有把身體捧成是一個絕對的價值。道德反對新偶像崇拜:想要促進身體的崇拜,為它奉獻一切,把身體的健美和體育的成就當偶像來崇拜。這樣的觀念,因著在強者與弱者之間作淘汰性選擇的運作,能夠導致人際關係的反常。

2.2.2 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

(一) 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

2290.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如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凡在酒醉的狀態下或由於過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都構成嚴重的罪過。

(二) 使用毒品。私造和販賣毒品

2291.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嚴重的損害,除非在嚴格治療的指定下,是一個嚴重的過錯。私造和販賣毒品是可恥的行為,因為促使人作出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也構成一種直接的幫凶。

2.3 對人的尊重和科學研究

2.3.1 珍貴的資源

2292.在個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進行的科學實驗,不論是醫學的或者是心理學的,能促進疾病的治療和公共衛生的進步。

2.3.2 科學和技術是為了人,由人而開始,靠人而發展

2293.基礎的和應用的科學研究,構成一個意義深長的標記,顯示人主宰萬物。科學和技術,若用於為人服務,並促進眾人的整體發展,是珍貴的資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類進步的意義。科學和技術是為了人,由人而開始,靠人而發展;因此,科學和技術在人性和人的道德價值內,得到它們的目的並意識到自身的限度。

2.3.3 要求無條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則

2294.在科學研究及其應用上,宣稱道德中立,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從另一方面說,科學研究取向的標準不能只取決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為了給某些人帶來好處,而犧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決於流行的意識型態。科學和技術,由其自身的內在意義,要求無條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則;科學和技術應該依照天主的計畫和旨意,為人、為其不可轉讓的權利、以及為其真正和整體的利益服務。

2.3.4 對人的實驗

2295.以人作為對象的研究和實驗,不能使在本質上違反人之尊嚴和道德律的行為成為合法。接受研究和實驗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這樣的行為成為正當的。對人的實驗,若使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稱的或可避免的危險,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對人的實驗,若沒有接受實驗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的話,有違人性的尊嚴。

2.4 尊重身體的完整

2.4.1 誘拐綁架和擄人作人質、恐怖主義、刑法

2297a.誘拐綁架 (kidnapping) 和擄人作人質 (hostage taking) 是一種製造恐怖的手段,並因其威脅給受害者帶來無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嚇威脅、不分青紅皂白地製造傷亡的恐怖主義,是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採取對身體和對精神施暴,為迫使招供、為懲罰罪犯、為使異己分子懼怕、為發洩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視人性和人性尊嚴。...

2.4.2 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

2297b. ...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團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都違反道德律。

2.4.3 器官的移植

2296.器官的移植,若沒有取得捐贈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器官捐贈者,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則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能是一個功績。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2.4.4 異端裁判 (Inquisition)

2298.在過去,有些殘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權,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一般應用的方法,而當時教會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議;事實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裡,也採用了羅馬法的逼供刑法。在這些遺憾的事件以外,教會始終教導寬大和仁慈的責任;教會禁止聖職人員流人的血。在近代,這些殘酷的做法,為維持公共秩序,既無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權利,已是明顯的事實。相反,這些做法反而導致最壞的墮落,應該設法予以廢除。應為受害者和他們的劊子手祈禱。

2.5 尊重亡者

2.5.1 關懷與照顧臨終者。聖事

2299.對臨終者應給予關懷與照顧,為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他們應當得到親人祈禱的幫助。他們的親人應留意,使病人在適當的時刻領受聖事,為準備他們去會見生活的天主。

2.5.2 以尊敬和愛德看待亡者遺體

2300.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

2.5.3 屍體的解剖 (autopsy)、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火葬

2301.為了法律的調查,或為了科學的研究,屍體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是合法的,且能是一個功績。

教會准許火葬,只要火葬並非對身體復活的信仰表示爭議。

3.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5:9)

3.1 「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

3.1.1 發怒,仇恨和報復

2261.在山中聖訓裡,基督提醒「不可殺人」(瑪5:21)的禁令,接著又禁止發怒,仇恨和報復。猶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門徒轉給另一面頰、愛自己的仇人。祂自己也不作自衛,並命令伯多祿把劍收回鞘內。

3.1.2 憤怒──復仇的願望

2302.我們的主在提出「不可殺人」的誡命(瑪5:21)時,要求內心的和平,並譴責導致殺人的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

憤怒是復仇的願望。「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是不許可的;但是,「為了糾正惡習,並為了維護正義」,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主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2)。

3.1.3 故意的仇恨

2303.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我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瑪5:44-45)。

3.2 和平

3.2.1「秩序的和諧」

2304.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有賴和平。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也不只限於保証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和平是「秩序的和諧」。和平是正義的工程,愛德的成果。

3.2.2 基督使人與天主和好

2305.世間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9:5),默西亞、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實。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誅滅了仇恨」(弗2:16),基督使人與天主和好,使祂的教會成了人類的合一及與天主結合的聖事。「他是我們的和平」(弗2:14)。祂宣稱「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5:9)。

3.2.3 維護人的權利

2306.那些為了維護人的權利,放棄血腥和暴力,而甘願採取弱者的自衛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團的權益和義務,他們就是福音愛德的見証。他們合法地証明,訴諸暴力對身體和心智的危機所產生的毀滅與死亡,是多麼嚴重。

3.3 避免戰爭

3.3.1 合法的自衛權利

2308.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

然而,幾時「出現戰爭危機,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

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3.3.2 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

2309.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

──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

──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

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

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

3.3.3 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2310.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如果他們能

忠於職守, 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

2311.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

3.3.4 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

2312.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 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

2313a.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

3.3.5 種族滅絕 (genocide)

2313b.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

3.3.6 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

2314.「任何戰爭行為, 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

3.3.7 囤積武器

2315.囤積武器,在許多人看來,是使可能的敵人,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証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這嚇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競賽不能保証和平。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

3.3.8 武器生產及交易

2316.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因此,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

3.3.9 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的情況

2317.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

如果以人類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戰爭的危險在威脅著,直到基督再來,常是一樣。

但以人類在愛中合一而言,則將戰勝罪惡,並戰勝暴力,直到實現這句預言:「人

們將把自己的刀劍2:4)。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