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第六誡

不可姦淫(出20:14; 申5:17)。

你們一向聽人說過「不可姦淫」,而我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姦淫了她」(瑪5:27-28)。

1. 「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 」

1.1 愛與共融的召叫──能力和責任

2331.「天主是愛,在祂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跡。祂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類男女……在其內銘刻了愛與共融的召叫,也賦予他們相稱的能力和責任」。

「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造了男人、女人」(創1:27);「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天主造人的時候,是按自己肖象造的,造了男人、女人,造他們的那一天,祝福了他們,稱他們為人」(創5:1-2)。

1.2 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

2335.兩性的每一方面,尊嚴相等,雖則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溫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就是在肉體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2:24)。人類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結合而來。

1.3 生理、心理和靈性的差異與互補性

2333.每一個人,不論男女,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性別。生理、心理和靈性的差異與互補性,都是導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發展。夫婦的和諧與社會的和諧,部分有賴於怎樣活出兩性之間的互補、互賴與互相支持。

1.4 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

2334.「在創造男人和女人時,天主給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人有位格,同樣,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因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樣造成的」。

2. 貞潔的聖召

2.1 保存生命與愛之力量的完整

2338.貞潔的人保存那在他內的生命與愛之力量的完整 (integrity)。這種完整確保人位格的一體性,反對任何傷害它的行為,因此不容雙重的生活及語言。

2.2 學習自制

2339.貞潔需要學習自制,就是人性自由的訓練。二者的取捨是明顯的:人控制其情慾,則得平安;如果受制於它,則不愉快。「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行事,意即出於個人的心悅誠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時又辛勤而又有效地運用合宜的方法,這樣的人才算達到其尊嚴」。

2.3 節制之德

2341.貞潔的德行由樞德中的節制之德所推動,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滲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貪求。

2.4 一項長期努力的工作

2342.自制是一項長期努力的工作。不可認為一次獲得即永遠獲得。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階段都得重新努力。在某一時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在人格形成期、在童年及青春期。

2.5 學習愛德

2.5.1 學習完整的自我交付

2346.愛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在愛德的影響下,貞潔就像學習自我交付的學校。自制導向自我交付。貞潔使實踐它的人,在近人面前,變成天主信實和仁愛的見証。

2.5.2 在友情中開展

2347.貞潔之德在友情中開展。貞潔指給門徒,如何追隨並效法基督,祂選擇了我們作祂的朋友,祂把自己完全交付給我們,並使我們分享祂的天主性。貞潔是不朽的許諾。

貞潔明顯地表達於對近人的友愛中。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

展的友情,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

2.4 方法

2340.誰願意忠於洗禮誓願,並願抵抗誘惑,應注意下列方法:認識自己、實行合乎所處情況的靈修功夫、遵守天主的誡命、修練德行,並忠於祈禱。「實際上貞潔使我們重新整合;它把我們領回到我們因分散而失落的一體性」。

2.5 不同形式的貞潔

2.5.1 所有的人都被召守貞潔

2348.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3:27)、各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

2.5.2 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的人

2349.「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練貞潔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專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論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須守夫妻間的貞潔,其餘的人須以節制實行貞潔:

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三種。我們不應

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

2.5.3 已訂婚者

2350.已訂婚者被召以節制持守貞潔。他們受此考驗,將發現彼此的敬重,並將學習在忠信與希望中,從天主那裡彼此接納。他們將把夫妻之愛特有的溫存,保留到婚姻時。他們要彼此幫助在貞潔中成長。

2.5.4 同性戀者

2359.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2.6 違反貞潔的罪

2.6.1 邪淫

2351.邪淫 (lust) 是錯亂的慾念,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錯亂的。

2.6.2 手淫

2352.所謂手淫 (masturbation) 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脈相傳、恆久不變的傳統中,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都毫不猶豫地肯定,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而「性關係為了道德的要求,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

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

心理和社會的因素,把道德責任減少甚至極為輕微。

2.6.3 行淫

2353.行淫 (fornication) 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2.6.4 色情產品

2354.色情產品 (pornography) 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產品違反貞潔,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之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

2.6.5 賣淫

2355.賣淫 (prostitution) 傷害當事者的尊嚴,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玷污自己的身體,聖神的宮殿。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但也有男人、兒童及少年 (在最後二者情況中,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但是窮困、壓榨及社會的壓力,可能減輕罪責。

2.6.6 強姦

2356.強姦 (rape) 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強姦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自由、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則強姦更為嚴重。

2.6.7 同性戀

2357.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3. 夫妻之愛

2360.性是導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愛的。在婚姻中夫婦身體的親密,變成心靈共融的記號和保証。為領過洗的人,婚姻的關係因聖事而聖化。

2361.「男人和女人藉著夫婦本有而又獨特的行為,彼此互相給予的性,不純粹是生理的事,而是關係到人最內在之處。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為,必須包含著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許、至死不變的全部的愛」。

多俾亞從床上坐起來,對撒辣說:「妹妹,起來!我倆一同祈禱,

祈求我們的上主,在我們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她便起來,於是

一起祈禱,祈求上主保佑他們。他們開始祈禱說:「我們祖宗的天

主,禰是應受讚美的!…是禰造了亞當,是禰造了厄娃作他的妻

子,作他的輔助和依靠,好從他們二人傳生人類。禰曾說過:「男

人獨處不好,要給他造一個相稱的助手」。上主,現在我娶這個妹

妹,並不是由於情慾,而是出於真心真意。求禰憐憫我和她,賜我

們白頭偕老!」。他們和聲答說:「阿們!阿們!」隨後便睡了一

夜(多8:4-9)。

3.1 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

2362.「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是正當且高貴的行為。以合乎人性方式將之活出來,可表達並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性是喜悅和快樂的泉源:

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體驗到一種

身體及心靈的快樂與滿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樂與享受時,並沒

有犯任何罪過。他們接受造物主願意他們作的事。不過,夫妻應該

知道適可而止。

3.2 忠貞與生育

2363. 藉著夫妻的結合,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傳遞。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不能分開,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靈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因此置於忠貞 (fidelity) 與生育 (fecundity) 的雙重要求之下。

3.2.1 夫妻的忠貞

2397.夫妻自由所締結的盟約,包括忠實的愛。這盟約要求他們堅守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indissolubility)。

2364.夫婦雙方形成「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此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由祂賦予固有的法則。這結合藉婚姻盟約,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決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形成一個身體。由夫妻自由締結的盟約,要求他們維持婚姻的專一性及不可拆散性。「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谷10:9)。

2365.忠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實的。婚姻聖事使男女二人進入基督對教會的信實。藉著夫妻的貞潔,他們為此奧跡向世界作証。

金口聖若望提醒年輕新婚丈夫,要對他們的妻子這樣說:「我以手

臂擁抱你,我愛你,我更喜愛你勝過我自己的生命。因為現在的生

命不算甚麼,我最切望的夢想是與你共度這生命,使能保証將來在

那為我們保留的生命中永不會彼此分離……我把你的愛放在一切之

上,我沒有比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

3.2.2 侵犯夫妻的忠貞的罪

(一) 通姦

2380.通姦,係指夫妻的不忠。當二人發生性關係,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暫的關係,他們就犯了通姦罪。基督譴責通姦,即使僅是慾念。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2381.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

(二) 離婚

2382.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 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祂廢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

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三) 離婚而重新結婚

2384.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假如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

這女人犯下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

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四) 配偶,孩子以及社會受到傷害

2385.離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為它把錯亂引進家庭及社會中。這種錯亂產生嚴重傷害:配偶被遺棄,孩子因父母分離受到精神傷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爭奪的對象;離婚的效果有傳染性,成了社會真正的災禍。

(五) 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

2386.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六) 夫妻分居

2383.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

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七) 多妻制

2387.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 (polygamy) 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八) 亂倫

2388.亂倫 (incest) 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

(九) 成年人對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

2389.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 (abuse of minors) 可與亂倫罪相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

(十) 自由結合

2390.自由結合 (free unions) 是當一對男女達到性親密的關係,卻拒絕給予法定和公開的儀式。

這種結合方法是騙人的:在這種結合下,雙方並不承諾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對另一方、對自己或對將來都缺乏信心,這種結合有甚麼意思呢﹖

自由結合包括各種狀況:姘居、根本拒絕婚姻本身、不能長期承諾受約束。這些情況都侵害婚姻的尊嚴;摧毀家庭的觀念;削弱忠信的意識。它相反道德律: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

(十一) 試婚

2391.現在有些人有結婚的意願,卻要求一種「試婚 (trial marriage) 的權利」。不管這些從事過早的性關係者的意圖如何堅定,「過早的性關係,不可能保証在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中的誠實和忠信,特別不可能保護他們免於幻想和任性」。肉體的結合,唯有在男女之間建立了決定性的生活團體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類的愛情不能容忍「試婚」。愛情要求在人與人之間全部的、決定性的給予。

3.2.3 生育

(一) 婚姻的一個目的

2366.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教會「站在生命的一邊」。教會教導「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的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

(二) 夫妻是造物主的合作者

2367.夫妻奉召傳衍生命,他們分享天主的創造能力及父性。「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為他們固有的使命。他們應當知道,在履行這使命時,他們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釋者。因此,他們應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責任感,滿全其任務」。

(三) 人口眾多的家庭

2373.聖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

(四) 保持結合和生育

2369.「在保持結合和生育這兩個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愛的意義,以及指向人類最高尚的作父母的聖召」。

(五) 嬰兒是恩賜的──調節生育

直接絕育或人工避孕

2399.調節生育表現負責的生育計畫中的一點。夫妻的意向雖是正當的,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比如:直接絕育或人工避孕)。

調節生育不可出於自私

2368.此責任的一個特點關乎調節生育 (regulation of births)。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以計畫子女出生的相隔時間。他們應查証自己的意願,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慷慨,此慷慨符合負責的生育計畫。再者,他們應按照道德的客觀標準,來規範他們的行為:

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的傳生人類的問題,其實際行動的道德性,

並不僅以個人的誠意及其動機的評估為標準,而應以人的本性及其

行為作客觀的標準;在真正夫妻之愛裡,要尊重互相交付及傳生人

類的整個意義。要做到這點,人們非誠心潛修夫妻的貞潔不可。

週期的節制

2370.週期的節制 (periodic continence), 即建基於自我觀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的。這些方法尊重夫婦的身體,鼓勵他們之間的恩愛,並有助於他們學習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達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語言,被另一種客

觀上與之矛盾的語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達完全互相的交付。這不

但導致人正面地拒絕對生命的開放,而且歪曲夫妻之愛的內在真

理,因為這愛要求整個人的奉獻。……人工避孕和應用安全期節育方

法在人學和倫理上的區別,涵蓋對人和性的兩種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政府沒有權力鼓勵違反道德的節育方法

2372.[舊式] 國家應為國民的福祉負責。因此,政府干預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它可藉客觀的和尊重人的資訊來干預,但不可用獨裁和高壓的手段。政府總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動。他們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負責人。政府沒有權力鼓勵違反道德的節育方法。

(六) 嬰兒是恩賜的──異體或同體人工受精和受胎

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

2378.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

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

2379.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

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

2376.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予,子宮借用 donation of sperm or ovum, surrogate uterus),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這些技術 (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 heterolog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nd fertilisation) 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同體人工受精或受胎

2377.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或受胎 homolog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nd fertilisation),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與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 。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在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育」。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