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自由、良心和法律

1. 法律

1949. 人被召享真福,但為罪所傷,需要天主的救恩。人在基督內藉著法律的領導,並在恩寵的支持下,才能得到天主的援助:

你們要懷著恐懼戰慄,努力成就你們得救的事,因為是天主在你們內工作,

使你們願意,並使你們力行,為成就祂的善意(斐2:12-13)。

1.1 行為的一套準則 (rule of conduct),由合格的權威 (enact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為了公益所頒布的 (for the common good)

976.「法律是為了公益,基於理性而訂定的規則,由一個團體的負責人予以公布」。

1951.法律是行為的一套準則,由合格的權威,為了公益所頒布的。道德律的先決條件是受造物之間已有的理性秩序,而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造物主,為了受造物的利益,並為了達到他們受造的終向而制定的。所有法律在永恆律中找到其原始的和最終的真理。由理性公佈和制定的法律,是分沾生活的天主、造物主和眾人救主的眷顧。「這源自理性的規則,就是人所稱的法律」:

在一切有靈的生物中,唯有人能夠當得起從天主接受法律而感到光榮:身

為賦有理性的動物,能夠理解和分辨,因此,人能夠藉著運用他的自由和

理性規範他的行動,而服從那把一切交付給他的天主。

1952.道德律的表達有多種,彼此之間互相配合:永恆律 (Eternal Law),在天主內一切法律的泉源;自然律 (Natural Law),啟示的法律 (Revealed Law),包括舊約的法律和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以及民法和教會法。

1.2 永恆律:所有法律原始的和最終的真理

1950.道德律是天主智慧的工程。按照聖經的意思,可定義為天主慈父的訓示,神性教育法。道德律規定人生的路途,行為的規範,為達到所許諾的真福;道德律禁止背離天主和祂聖愛的作惡行徑。道德律的誡命堅定嚴格,而其許諾卻和藹可親。

1.3 自然道德律 (The Natural Moral Law)

1.3.1 寫在、刻在全體及每一個人的心靈上

1954.造物主賜給人作自己行為的主人,並為了真理和美善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人於是分享造物主的智慧和美善。自然道德律表達原始的道德意義,允許人以理性分辨,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何者為真理,何者為謊言:

自然道德律是寫在、刻在全體及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它就是人的理性,

命令人行善,禁止人犯罪……。但這由人的理性發出的命令,如果不是有一

個更高理性的呼聲和解釋者,便不能有法律的力量,對此更高的理性,我們

的心神、我們的自由是應該俯首服從的。

1955.「天主的法律和自然道德律」給人指點,為行善和達到他的終向,應循的途徑。自然道德律說明管理倫理生活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命令。自然道德律以對天主的渴望及服從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並使人意識到他人是與自己平等的。自然道德律,就其主要的命令,已在十誡中作了陳述。這道德律稱為自然的,並非因為該法律肇自無靈之物的本性,而是因為頒布該法律的理性,乃屬於人固有的本性:

這些規範寫在何處,難道不是在那本稱之為真理之光的書本裡?就在那裡,

寫下了全部正義的法律,就從那裡,此法律進入實踐正義者的心裡,並非移

植過去,而是在那裡留下印記,正如蓋章一般,圖紋從戒指刻在蠟上,但不

脫離戒指。

自然律不是別的,乃是天主放在我們內的理性之光;藉著這光,我們認出何

者應當奉行,何者應當躲避。這光或這法律,是天主在創造時賦予的。

1.3.2 命令來說,自然道德律是普遍的,就其權威來說,及於所有的人

1956.自然道德律存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並由理性所奠定;就其命令來說,是普遍的,就其權威來說,及於所有的人。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和確定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確實有真正的法律存在,就是正直的理性;它符合本性,遍及眾人;它不可

變更、永遠存在;它的命令要求盡職;它的禁令避免過錯。……若代之以相

反的法律,便是一種褻瀆;這法律的規定,即使僅是其中的一條,也不允許

忽略;至於要想把它全部廢止,誰也不能做到。

1957.自然道德律的運用變化多端;它會要求,隨著不同的地方、時代和環境,作適當的反省,以便配合複雜的生活條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道德律始終是連繫人與人之間的規則,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異,給人們指出共同的原則。

1.3.3 不可變更的

1958.自然道德律是不可變更的,雖然經歷世代的變遷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律,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即使有人連它的原則都加以否認,但不能把它摧毀,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剷除。在個人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它時常突然重新出現:

上主,偷竊肯定受到禰的法律,以及那寫在人心上的法律的懲罰,而且罪惡

本身也擦不掉它(法律)。

1.3.4 道德規律、人的團體以及民法堅實的基礎

1959.自然道德律是造物主極其美好的工程,它給人提供堅實的基礎,以便在其上建築道德規律的大廈,為指導他作抉擇。自然道德律也安置了為建立人的團體不可或缺的道德根基。最後,自然道德律給民法提供不可缺少的基礎;民法或通過反省,從自然律的原則中抽取結論,或經過人為和法律性質的增添而與自然律連結起來。

1.3.5 並非人人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恩寵和啟示對有罪的人是必要的

1960.自然道德律的命令,並非人人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在現在的處境中,恩寵和啟示對有罪的人是必要的,為使宗教和道德的真理能夠「沒有困難地、不帶錯誤地、為眾人所確知」。自然道德律給啟示的法律和恩寵,提供一個天主所準備並由聖神的工程所配合的基礎。

1.4 啟示的法律 (Revealed or Divine Positive Law)

1.4.1 舊約的法律 (Old Law) 或梅瑟的法律 (Mosaic Law)

1962.舊約的法律是啟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十誡的誡命建立了人蒙召的基礎,而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旳;誡命禁止所有違反愛天主、愛近人的事,並命令為愛天主、愛近人所必要的事。十誡是一道光,光照眾人的良心,為給人顯示天主的召叫和道路,並為保護人對抗邪惡:

天主在十誡石板上寫下了人在自己的心中沒有讀到的。

1981.梅瑟的法律包括的許多真理,可通過理性自然地得知。天主曾啟示這些真理,是因為人在自己心裡不去讀它們。

1982.舊約的法律是為福音作準備。

1.4.2 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

1965.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的法律、自然道德律、啟示的法律在今世的成全。它是基督的工程,它特別表達在山中聖訓裡。它也是聖神的工程,藉著聖神,它成了內在的愛德律:「我必要與以色列家訂立新約……。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明悟中,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做他們的天主,他們要做我的人民」(希8:8-10)。

(一) 聖神的恩寵

1983.新約的法律是聖神的恩寵,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通過愛德而行動。它在主的山中聖訓裡特別表達出來,並藉聖事將恩寵賦予我們。

(二) 使舊約法律得以「完成」,淨化、超越並達致完美

1984.福音的法律使舊約的法律得以完成、超越並達至完美:舊約的許諾是藉著天國的真福得以完成,舊約的誡命是藉著改變人心─行為的根源而達至完美。

(三) 愛的法律、恩寵的法律、自由的法律

1972.新約的法律稱為愛的法律,因為它更是由聖神所灌注的愛推動人行事,而非由怕懼之情;新約的法律又叫做恩寵的法律,因為它通過信德和聖事的途徑,賦給實踐的力量;新約的法律也叫自由的法律,因為它把我們自舊約禮儀和法律的規則中,解救出來,使我們在愛德的推動下自發地行事;最後,它使我們能越過僕人的地位──「不知道他主人所作的事」,成為基督的朋友──「因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若15:15),甚至達到享有繼承權的兒子的地位。

包括福音勸諭

(四) 包括福音勸諭 (Evangelical Counsels)

1986.誡命以外,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教會的聖德特別由許多的勸諭所培養,這就是主在福音內建議祂的門徒遵守的勸諭」。

1.5 人的立法:民法和教會法

1.5.1 人的立法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

1902. ...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

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

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1.5.2 不予順從的責任

2242.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

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

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1.5.3 抗拒政權的欺壓

2243.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

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

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2. 道德的良心

2.1 良心的判斷

1778.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藉此人可以對一個將要做的具體行為,正在做的行為,或已經完成的行為,認出其道德的品質。人無論講甚麼,做甚麼,必須忠實地依照他所確知為公正的和正直的去講去做。藉著良心的判斷,人領會並認出神律的規定:

良心是我們心靈的法律,但超越我們的心靈,對我們發號施令,指示責任

和職務,恐懼和希望……良心是自然界中,一如恩寵界中的那位傳訊者,

透過面紗向我們發言,教導我們,帶領我們。良心是基督所有代表中的第

一位代表。

1780.人位格的尊嚴包含並要求道德良心的正直。道德良心

(一) 包括對道德原則的領會 (本性良心,synderesis) ,

(二) 包括將這些原則,經過理性和善惡的實際分辨之後,運用於目前的環境,最後,

(三) 包括對一些具體的行為,不論是行將開始的,或是已經完成的,作出判斷。在理性的法律內有關道德善所宣告的真理,實際上,具體地,亦為良心所作的謹慎判斷所承認。人稱那依照這判斷作選擇的人為明智的人。

2.2 良心的培育

1798.受過良好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真實的。它依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願的真善而作出判斷。人人都應設法培育自己的良心。

2.2.1 不大肯定,並難以作出決定的判斷

1787.人有時遇到一些情況,使道德的判斷不大肯定,並難以作出決定。但他必須常常尋求正當的和美善的,並辨別神律所表達的天主的旨意。

1801.道德的良心能處於無知中,或者作出錯誤的判斷。這種無知和錯誤並不時常免除人的罪責。

2.2.2 無知

1791.這種無知多次能歸咎於當事人,要他負責。「當人對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因犯罪習慣而良心變得幾乎盲目時」,就會發生此種情況。在這情況下,人對自己所作的惡要負罪責。

1793.反過來說,如果無知是無法克服的,或者錯誤的判斷對道德的主體無責任可言,這人所作的惡便不能歸咎於他。但這行為畢竟是一件邪惡、欠缺、錯亂的事。因此,應該下功夫努力糾正道德良心的錯誤。

2.2.3 道德良心的錯誤

1799.在必須作倫理的抉擇前,良心可按照理性和神律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或者剛好相反作出一個錯誤的判斷而與之背離。

1792.對基督及其福音的無知、他人留下的惡表、作情慾的奴隸、對良心獨立自主的誤解和意圖、拒絕接受教會的權威和教導、缺乏皈依和愛德,都能成為對倫理行為判斷偏差的原因。

2.2.4 一些規則

1789.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的一些規則:

──總不允許為達到一個善而作惡。

──「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瑪7:12)。

──愛德常是經由尊重近人及其良心而實踐:「你們這樣得罪了弟兄們,傷了他們

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格前8:12)。「更好是不作甚麼能使你的弟兄跌倒

的事」(羅14:21)。

2.3 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

1800.人常該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

1790.人該常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如果人明知故意違反這樣的判斷而行事,他必將定自己的罪。但是也有可能,道德的良心處於無知中,並對即將採取或已經冒犯的行動,作出錯誤的判斷。

3. 自由

1743.「天主賦給人自決的能力」(德15:14), 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並因而抵達圓滿的幸福。

3.1 人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

1744.自由就是行動或不行動,和自主地採取行動的能力。當自由是以天主、至高的美善為依歸時,會使人的行為達致完美。

1730.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德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

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

3.2 扎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

1731.自由是扎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3.2.1 自由與美善

1733.人越是為善,越是自由。除了為美善和正義服務,沒有真正的自由。選擇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自由,使人淪為「罪惡的奴隸」。

3.2.2 美善的認識、修養的功夫

1734.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的大小則在於行為自願的程度。德行的進步、美善的認識、修養的功夫,均增強意志主宰其行為的能力。

3.3 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1745.自由使行為有真正人的特色,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這是按自己的意願而完成的。人自由的行為確是歸自己所有。

3.3.1 直接有意的行為與間接願意的行為

1736.所有直接有意的行為,都歸於做此行為的人:

因此,原祖在樂園裡犯罪後,上主質問亞當說:「你為甚麼作了這事?」(創3:13)

對加音也是一樣。基於同一理由,在達味和烏黎雅的妻子通姦,又用計殺死了烏黎

雅之後,先知納堂也同樣質問了君王達味。

一個行為可能是間接願意的,即當這個行為的發生是由於疏忽了一件當知或當做的

事,例如,由於不懂交通規則而發生的意外事故。

3.3.2 倫理雙果原則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1737.非當事人所要的後果是容許發生的,例如,一個母親為了侍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力盡。無意把後果作為目的或方法時,不好的後果不該歸咎於當事人,例如為了援救一個身陷危險的人,導致自己的死亡。為使不好的後果能歸咎於人,該後果必須是可預見的,並且當事人有可能加以迴避。例如,醉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

3.3.3 減輕或甚至免除歸咎和責任的因素

1746.一個行為的歸咎或責任,可因無知、暴力、恐懼、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免除。

1735.一個行為的歸咎和責任,可因無知、疏忽、暴力、恐懼、習慣、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甚至免除。

3.4 讚揚或責備、功績或過錯的根源

1732.只要自由尚未決定性地固定於其最終的美善──天主──則常有在善惡之間作抉擇的可能,亦即在成全上成長或衰退,甚至犯罪的可能。自由令行為真正有人的特色。自由成了讚揚或責備、功績或過錯的根源。

3.5 行使自由的權利 (Right to Exercise Freedom)

1738.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個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具有自然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的此項權利。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保障。

3.6 「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3:17)

1742.自由和恩寵。如果我們的自由,符合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對真理和美善的感悟,基督的聖寵絕不會與之競爭,恰好相反,一如基督徒的經驗,尤其在祈禱中所指証的,我們越順從恩寵的推動,我們內心的自由和我們在諸考驗中的堅定也越增長,面對外在世界的壓力和強迫就是考驗的例子。藉著恩寵的運作,聖神教育我們,走向屬靈的自由,為使我們在教會內和在世界上,作為祂工程的自由合作人。

全能仁慈的天主,求禰剷除對我們不利的一切障礙,使我們能以清明的身心,

自由地奉行禰的旨意。

4. 「真理必會使你們獲得自由。」 (若 8:32)

1741.解放和救恩。基督以其光榮的十字架,為所有的人帶來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們的罪惡中贖回。「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5:1)。在基督內,我們分享「使我們獲得自由」(若8:32)的真理。聖神已成為我們的恩賜,依照宗徒的教導,「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3:17)。從現在開始,我們以「天主子女的自由」(羅8:21)為榮。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