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自由、良心和法律

1. 法律

1949. 人被召享真福,但为罪所伤,需要天主的救恩。人在基督内借着法律的领导,并在恩宠的支持下,才能得到天主的援助:

你们要怀着恐惧战栗,努力成就你们得救的事,因为是天主在你们内工作,使你们愿意,并使你们力行,为成就祂的善意(斐2:12- 13)。

1.1 行为的一套准则 (rule of conduct),由合格的权威 (enact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为了公益所颁布的 (for the common good)

976.「法律是为了公益,基于理性而订定的规则,由一个团体的负责人予以公布」。

1951.法律是行为的一套准则,由合格的权威,为了公益所颁布的。道德律的先决条件是受造物之间已有的理性秩序,而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 造物主,为了受造物的利益,并为了达到他们受造的终向而制定的。所有法律在永恒律中找到其原始的和最终的真理。由理性公布和制定的法律,是分沾生活的天 主、造物主和众人救主的眷顾。「这源自理性的规则,就是人所称的法律」:

在一切有灵的生物中,唯有人能够当得起从天主接受法律而感到光荣:身为赋有理性的动物,能够理解和分辨,因此,人能够借着运用他 的自由和理性规范他的行 动,而服从那把一切交付给他的天主。

1952.道德律的表达有多种,彼此之间互相配合:永恒律 (Eternal Law),在天主内一切法律的泉源;自然律 (Natural Law),启示的法律 (Revealed Law),包括旧约的法律和新约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以及民法和教会法。

1.2 永恒律:所有法律原始的和最终的真理

1950.道德律是天主智能的工程。按照圣经的意思,可定义为天主慈父的训示,神性教育法。道德律规定人生的路途,行为的规范,为达到所许诺的真 福;道德律禁止背离天主和祂圣爱的作恶行径。道德律的诫命坚定严格,而其许诺却和蔼可亲。

1.3 自然道德律 (The Natural Moral Law)

1.3.1 写在、刻在全体及每一个人的心灵上

1954.造物主赐给人作自己行为的主人,并为了真理和美善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人于是分享造物主的智慧和美善。自然道德律表达原始的道德意义,允许 人以理性分辨,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何者为真理,何者为谎言:

自然道德律是写在、刻在全体及每一个人的心灵上,因为它就是人的理性,命令人行善,禁止人犯罪……。但这由人的理性发出的命令, 如果不是有一个更高理性的 呼声和解释者,便不能有法律的力量,对此更高的理性,我们的心神、我们的自由是应该俯首服从的。

1955.「天主的法律和自然道德律」给人指点,为行善和达到他的终向,应循的途径。自然道德律说明管理伦理生活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命令。自然道德律 以对天主的渴望及服从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并使人意识到他人是与自己平等的。自然道德律,就其主要的命令,已在十诫中作了陈述。这道德律 称为自然的,并非因为该法律肇自无灵之物的本性,而是因为颁布该法律的理性,乃属于人固有的本性:

这些规范写在何处,难道不是在那本称之为真理之光的书本里?就在那里,写下了全部正义的法律,就从那里,此法律进入实践正义者的 心里,并非移植过去,而是 在那里留下印记,正如盖章一般,图纹从戒指刻在蜡上,但不脱离戒指。

自然律不是别的,乃是天主放在我们内的理性之光;借着这光,我们认出何者应当奉行,何者应当躲避。这光或这法律,是天主在创造时 赋予的。

1.3.2 命令来说,自然道德律是普遍的,就其权威来说,及于所有的人

1956.自然道德律存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并由理性所奠定;就其命令来说,是普遍的,就其权威来说,及于所有的人。自然道德律表达人的尊严和确定人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确实有真正的法律存在,就是正直的理性;它符合本性,遍及众人;它不可变更、永远存在;它的命令要求尽职;它的禁令避免过 错。……若代之以相反的法律,便 是一种亵渎;这法律的规定,即使仅是其中的一条,也不允许忽略;至于要想把它全部废止,谁也不能做到。

1957.自然道德律的运用变化多端;它会要求,随着不同的地方、时代和环境,作适当的反省,以便配合复杂的生活条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 道德律始终是连系人与人之间的规则,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异,给人们指出共同的原则。

1.3.3 不可变更的

1958.自然道德律是不可变更的,虽然经历世代的变迁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风气激流中的中流砥柱,并作它们进步的支持。表达自然道德律的规律, 在实质上也时常有效。即使有人连它的原则都加以否认,但不能把它摧毁,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铲除。在个人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它时常突然重新出现:

上主,偷窃肯定受到祢的法律,以及那写在人心上的法律的惩罚,而且罪恶本身也擦不掉它(法律)。

1.3.4 道德规律、人的团体以及民法坚实的基础

1959.自然道德律是造物主极其美好的工程,它给人提供坚实的基础,以便在其上建筑道德规律的大厦,为指导他作抉择。自然道德律也安置了为建立人 的团体不可或缺的道德根基。最后,自然道德律给民法提供不可缺少的基础;民法或通过反省,从自然律的原则中抽取结论,或经过人为和法律性质的增添而与自然 律连结起来。

1.3.5 并非人人同样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恩宠和启示对有罪的人是必要的

1960.自然道德律的命令,并非人人同样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在现在的处境中,恩宠和启示对有罪的人是必要的,为使宗教和道德的真理能够「没有困 难地、不带错误地、为众人所确知」。自然道德律给启示的法律和恩宠,提供一个天主所准备并由圣神的工程所配合的基础。

1.4 启示的法律 (Revealed or Divine Positive Law)

1.4.1 旧约的法律 (Old Law) 或梅瑟的法律 (Mosaic Law)

1962.旧约的法律是启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规范已浓缩在十诫中。十诫的诫命建立了人蒙召的基础,而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旳;诫命禁止所 有违反爱天主、爱近人的事,并命令为爱天主、爱近人所必要的事。十诫是一道光,光照众人的良心,为给人显示天主的召叫和道路,并为保护人对抗邪恶:

天主在十诫石板上写下了人在自己的心中没有读到的。

1981.梅瑟的法律包括的许多真理,可通过理性自然地得知。天主曾启示这些真理,是因为人在自己心里不去读它们。

1982.旧约的法律是为福音作准备。

1.4.2 新约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

1965.新约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的法律、自然道德律、启示的法律在今世的成全。它是基督的工程,它特别表达在山中圣训里。它也是圣神的工 程,借着圣神,它成了内在的爱德律:「我必要与以色列家订立新约……。我要将我的法律放在他们的明悟中,写在他们的心头上;我要做他们的天主,他们要做我 的人民」(希8:8-10)。

(一) 圣神的恩宠

1983.新约的法律是圣神的恩宠,借着对基督的信德而领受,通过爱德而行动。它在主的山中圣训里特别表达出来,并藉圣事将恩宠赋予我们。

(二) 使旧约法律得以「完成」,净化、超越并达致完美

1984.福音的法律使旧约的法律得以完成、超越并达至完美:旧约的许诺是借着天国的真福得以完成,旧约的诫命是借着改变人心─行为的根源而达至完 美。

(三) 爱的法律、恩宠的法律、自由的法律

1972.新约的法律称为爱的法律,因为它更是由圣神所灌注的爱推动人行事,而非由怕惧之情;新约的法律又叫做恩宠的法律,因为它通过信德和圣事的 途径,赋给实践的力量;新约的法律也叫自由的法律,因为它把我们自旧约礼仪和法律的规则中,解救出来,使我们在爱德的推动下自发地行事;最后,它使我们能 越过仆人的地位──「不知道他主人所作的事」,成为基督的朋友──「因为凡由我父听来的一切,我都显示给你们了」(若15:15),甚至达到享有继承权的 儿子的地位。

(四) 包括福音劝谕 (Evangelical Counsels)

1986.诫命以外,新约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劝谕:「教会的圣德特别由许多的劝谕所培养,这就是主在福音内建议祂的门徒遵守的劝谕」。

1.5 人的立法:民法和教会法

1.5.1 人的立法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

1902.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 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

1.5.2 不予顺从的责任

2242.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 则在服 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 (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它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 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 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1.5.3 抗拒政权的欺压

2243.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它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2. 道德的良心

2.1 良心的判断

1778.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个判断,藉此人可以对一个将要做的具体行为,正在做的行为,或已经完成的行为,认出其道德的品质。人无论讲甚么,做 甚么, 必须忠实地依照他所确知为公正的和正直的去讲去做。借着良心的判断,人领会并认出神律的规定:

良心是我们心灵的法律,但超越我们的心灵,对我们发号施令,指示责任和职务,恐惧和希望……良心是自然界中,一如恩宠界中的那位 传讯者,透过面纱向我们发 言,教导我们,带领我们。良心是基督所有代表中的第一位代表。

1780.人位格的尊严包含并要求道德良心的正直。道德良心

(一) 包括对道德原则的领会 (本性良心,synderesis) ,

(二) 包括将这些原则,经过理性和善恶的实际分辨之后,运用于目前的环境,最后,

(三) 包括对一些具体的行为,不论是行将开始的,或是已经完成的,作出判断。在理性的法律内有关道德善所宣告的真理,实际上,具体地,亦为良心所作的谨慎判断所 承认。人称那依照这判断作选择的人为明智的人。

2.2 良心的培育

1798.受过良好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真实的。它依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愿的真善而作出判断。人人都应设法培育自己的良心。

2.2.1 不大肯定,并难以作出决定的判断

1787.人有时遇到一些情况,使道德的判断不大肯定,并难以作出决定。但他必须常常寻求正当的和美善的,并辨别神律所表达的天主的旨意。

1801.道德的良心能处于无知中,或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无知和错误并不时常免除人的罪责。

2.2.2 无知

1791.这种无知多次能归咎于当事人,要他负责。「当人对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因犯罪习惯而良心变得几乎盲目时」,就会发生此种情况。在这 情况 下,人对自己所作的恶要负罪责。

1793.反过来说,如果无知是无法克服的,或者错误的判断对道德的主体无责任可言,这人所作的恶便不能归咎于他。但这行为毕竟是一件邪恶、欠缺、 错乱的 事。因此,应该下功夫努力纠正道德良心的错误。

2.2.3 道德良心的错误

1799.在必须作伦理的抉择前,良心可按照理性和神律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或者刚好相反作出一个错误的判断而与之背离。

1792.对基督及其福音的无知、他人留下的恶表、作情欲的奴隶、对良心独立自主的误解和意图、拒绝接受教会的权威和教导、缺乏皈依和爱德,都能成 为对伦 理行为判断偏差的原因。

2.2.4 一些规则

1789.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的一些规则:

──总不允许为达到一个善而作恶。

──「金科玉律」:「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玛7:12)。

──爱德常是经由尊重近人及其良心而实践:「你们这样得罪了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格前8:12)。「更好是不作甚么能使你的弟兄 跌倒的事」(罗14:21)。

2.3 听从自己良心确定的判断

1800.人常该听从自己良心确定的判断。

1790.人该常听从自己良心确定的判断。如果人明知故意违反这样的判断而行事,他必将定自己的罪。但是也有可能,道德的良心处于无知中,并对即将 采取或 已经冒犯的行动,作出错误的判断。

3. 自由

1743.「天主赋给人自决的能力」(德15:14), 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并因而抵达圆满的幸福。

3.1 人对自己行为的主动力与主控力

1744.自由就是行动或不行动,和自主地采取行动的能力。当自由是以天主、至高的美善为依归时,会使人的行为达致完美。

1730.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赋给他位格的尊严,具有对自己行为的主动力与主控力。「天主『赋给他自决的能力』(德15:14),目的在使人自动 寻找造 物主,并自由地依附祂,而抵达其圆满幸福的境界」:

人赋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来是自由的,是自己行为的主人。

3.2 扎根于理性和意志的能力

1731.自由是扎根于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动或不行动,能做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采取自主的行动。借着自由意志,每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在 人身上 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长和成熟的力量。当自由以天主、我们的真福为依归时,便达致其完美的境界。

3.2.1 自由与美善

1733.人越是为善,越是自由。除了为美善和正义服务,没有真正的自由。选择不服从及邪恶是滥用自由,使人沦为「罪恶的奴隶」。

3.2.2 美善的认识、修养的功夫

1734.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的大小则在于行为自愿的程度。德行的进步、美善的认识、修养的功夫,均增强意志主宰其行为的能力。

3.3 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745.自由使行为有真正人的特色,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这是按自己的意愿而完成的。人自由的行为确是归自己所有。

3.3.1 直接有意的行为与间接愿意的行为

1736.所有直接有意的行为,都归于做此行为的人:

因此,原祖在乐园里犯罪后,上主质问亚当说:「你为甚么作了这事?」(创3:13) 对加音也是一样。基于同一理由,在达味和乌黎雅的妻子通奸,又用计杀死了乌黎雅之后,先知纳堂也同样质问了君王达味。

一个行为可能是间接愿意的,即当这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疏忽了一件当知或当做的事,例如,由于不懂交通规则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3.3.2 伦理双果原则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1737.非当事人所要的后果是容许发生的,例如,一个母亲为了侍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力尽。无意把后果作为目的或方法时,不好的后果不该 归咎于 当事人,例如为了援救一个身陷危险的人,导致自己的死亡。为使不好的后果能归咎于人,该后果必须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有可能加以回避。例如,醉后驾驶, 导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

3.3.3 减轻或甚至免除归咎和责任的因素

1746.一个行为的归咎或责任,可因无知、暴力、恐惧、和其它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或免除。

1735.一个行为的归咎和责任,可因无知、疏忽、暴力、恐惧、习惯、激情,和其它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或甚至免除。

3.4 赞扬或责备、功绩或过错的根源

1732.只要自由尚未决定性地固定于其最终的美善──天主──则常有在善恶之间作抉择的可能,亦即在成全上成长或衰退,甚至犯罪的可能。自由令行 为真正 有人的特色。自由成了赞扬或责备、功绩或过错的根源。

3.5 行使自由的权利 (Right to Exercise Freedom)

1738.自由是在人际关系中行使的。每一个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具有自然的权利,要被承认为有自由和负责的个体。每人都有义务 尊重别 人的此项权利。行使自由的权利是一种要求,与人的尊严是分不开的,尤其在伦理和宗教的领域内。这权利应获得民法的承认,并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受到保 障。

3.6 「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格后3:17)

1742.自由和恩宠。如果我们的自由,符合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对真理和美善的感悟,基督的圣宠绝不会与之竞争,恰好相反,一如基督徒的经验,尤其在 祈祷中 所指证的,我们越顺从恩宠的推动,我们内心的自由和我们在诸考验中的坚定也越增长,面对外在世界的压力和强迫就是考验的例子。借着恩宠的运作,圣神教育我 们,走向属灵的自由,为使我们在教会内和在世界上,作为祂工程的自由合作人。

全能仁慈的天主,求祢铲除对我们不利的一切障碍,使我们能以清明的身心,自由地奉行祢的旨意。

4. 「真理必会使你们获得自由。」 (若 8:32)

1741.解放和救恩。基督以其光荣的十字架,为所有的人带来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们的罪恶中赎回。「基督解救我们,是为使我们获得自由」(迦 5: 1)。在基督内,我们分享「使我们获得自由」(若8:32)的真理。圣神已成为我们的恩赐,依照宗徒的教导,「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格后3: 17)。从现在开始,我们以「天主子女的自由」(罗8:21)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