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學
有關本市推動補助學校辦理游泳教學工作乙案,請各校依說明配合辦理並如期完成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填報。
請各校務必於每學年度 8 月1 日起至體適能網站「游泳與自救能力」上傳新學年度之學生基本資料;並於每學年度7 月31 日前上傳該學年度之「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資料」。
不論各校是否實施游泳教學,全校學生資料皆須上傳,以達各校填報率為100%之目標;惟建檔欄位-實施游泳教學中填1(實施游泳教學)或2(未實施游泳教學),並於上傳完畢後,點選護照管理功能以檢視上傳人數及統計結果,以免有錯誤。
本學期如無實施游泳教學或因故無法測得級數(如限水政策影響),請各校仍需調查學生游泳能力,其級別之認定來源如下:
過去學校檢測之游泳能力級數。
透過民間團體由授課教練認定具各級別游泳能力者。
參加游泳比賽取得游泳能力證明者。
應屆畢業生游泳與自救能力級數可適用在學期間任一年度測得之最好成績。
若因故無法測得級數,經調查過去亦無可填報成績者,級別及成績欄可留空。
本市目前補助學校實施游泳教學經費項目包含教練費、交通費及場地費等3項,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偏鄉小校或鄰近危險水域之學校優先補助。
設有游泳池之學校僅補助教練費,其餘經費項目不予補助。
可配合公車系統實施游泳教學之學校,比照步行可至游泳之學校,不予補助交通費,提升教練費及場地費補助節數。
各項經費補助衡酌年度預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款及學校經費需求,酌予調整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