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請各校配合辦理。( 吳岱憶 )

(一)每學期至少開1次性平會,若有性平事件,請追蹤學生輔導成效,並規劃辦理教職員工2小時,學生4小時性平宣導:

(二)各校性平會執秘或委員至少 應有 1人通過性平事件調查 人通過性平事件調查 專業人員進階培訓, 此 已列入本局友善校園訪視指標 。

(三)依據「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 建置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每二年應至少參加高階培訓一次,或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一次。」爰請各校定期每2年薦派所屬教師具有性平事件 調查專業人員資格者參加高階培訓或案例研討會。

(四)各校網站應建置性別平等教育專區網頁,將各項宣導活動公告周知並依據性平法第 20 條將各校 「校園性侵害、騷擾或霸凌之防治規定」放置於上開專區網頁 ,本局自 103 年起已分區進行抽查網頁建置情形,列入 考核參考。

(五)服裝儀容規定需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採民主程序(含廣納學生意見)訂定:

本局於 103 年 1月 20 日南市教安 (一)字第 1030054717號函文本局所屬學校,請各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訂定教師輔導與管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條等,自為檢視並修正校內服裝儀容規定,是否疑違反性別平教育法之立法精神。且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 內公聽會、說明或進行全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家長意見循民主程序訂定。如有違反性別0 等教育法精神或未依民主程序訂定,請立即改善。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納入聘約,並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依教育部規定,各校應 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8條規定納入教師及職員工、社團教練聘約,並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並 請加強宣導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性別平等育法」第 36 條及第 36 條之 1規範事項時之相關罰則 。

(七)校內委員會性別比例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聘請,以為適法性:

學校考績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委會女性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請注意各委員會組成之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