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教師定期進修
請督導健康相關課程教師確實參與專業在職進修。 (王雪瀞)
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科任或國小班級導師教授健康教育課程者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
請學校規劃年度教師進修研習時,應視校內健康問題與教師需求增列衛生保健研習,以協助教師取得足夠研習時數。
請加強宣導學校衛生法相關規定,規範健康相關課程教師確實依規定完成衛生保健議題研習,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將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參與專業在職進修納入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項目之一,請各校務必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