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作業程序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再申訴書等相關表件
1.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
2.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綜合性參考資料區
3.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相關表件請至教育局網站(http://boe.tn.edu.tw/)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區下載
二、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作業程序。
(一)知悉疑似性平事件 ,應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及關懷e起來通報」,已訂有裁罰,請務必落實: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騷擾或霸凌事件者,應於 24小時內至社會局關懷 e起來網站及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 」(如附件 10) 已於 103 年 3月 20 日生效, 且函文至各校,倘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將依上開裁罰基準予以處 ,請各校宣導周知。
(二)請指定專責單位妥善保存性平事件相關資料,俾利日後調閱: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之建立與保存,請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略以:「…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請各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應指定專責單位以密件彌封、妥為保管上鎖,以利資料保存調閱。
(三)涉性平事件之校安通報將自動進入「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系統帳密請列入重要移交項目:學校至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事件即進入「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網址:https://csrcsahb.moe.edu.tw/)列管;請學校將此系統帳號及密碼列入移交,並參考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積極辦理(如附件11)。
(四)性平事件相關處理表件(含會議記錄格式)請參照本局範例,務必包含相關重要討論事項,以符合程序:
學校於上傳性平事件相關資料時,請務必參閱「臺南市各級學校上傳性平事件處理結果上傳應注意事項與檢核表」(如附件12),如未進行檢核而發生錯誤,退件達2次以上,處理情形列入考核參據,相關性平會表件範例置於本局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區,請多加利用。
(五)請務必於2個月內陳報至本局,如進行調查有必要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貴校承辦人至處理系統上傳完結案相關資料後,須再經主任、校長點閱陳報後,才進入本局審核區,始完成陳報至本局之步驟。
學校辦理性平事件調查,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各校個案均列管,請務必依限完成相關程序,如無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時結案者,列入相關人員(含校長)年終考績參據。
(六)結案後需將當事人(含行為人及被害人)輔導紀錄暨評估報表密件函送本局:
學校結案後,最遲2個月內檢附輔導紀錄摘要暨評估報告表(如附件13),匿名上傳至該系統或密件函送至本局永華市政中心學輔科(國小部份請送何明芬教師,高國中部份請送吳岱憶科員)。
(七) 學校於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採取必要之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應將該措施列入該等特教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ISP),以協助特教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及第30-1條)。
於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該等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
三、參考資源
認識性騷擾http://www.tnpd.gov.tw/wanda/home.jsp?serno=201102250022&mserno=201102240009&contlink=content/sh01.jsp
性騷擾調查http://tagvelearning.mohw.gov.tw/mod/resource/view.php?id=211
處理性騷事件所需表件-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
https://dep.mohw.gov.tw/DOPS/lp-1289-105-xCat-item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