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業安全衛生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施行,各校需配合事項詳如說明。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其規範對象係「全業」適用,爰本局所屬高國中小及幼兒園均全數納入,學校適用內容包含人(除公務員外,學校內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者均屬之、勞工健康、自主管理檢查、進行衛生教育訓練、職災保護等);機械(包含機械器具安全防護、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材料(預防有機溶濟中毒、預防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缺氧症、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環境(工作環境是否安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上開事項均屬雇主(即學校校長)應負責確保事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由勞檢單位依違反條文處學校負責人新臺幣3 萬元以上至300 萬元以下不等罰鍰。
學校需配合辦理事項:
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並至少要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 人。本局將規劃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培訓(共計21 小時),屆時請各校配合派員出席受訓。
勞工人數(勞工人數計算方式為學校內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者均包含於內)不滿100 人之學校,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於100 人以上之學校,除了前開管理計畫需制定外,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人數小於30 人時,得以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學校應依職安法及相關規定會同校內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
學校對工作者應施以適用於該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開教育訓練時數,新僱勞工不得少於3 小時,在職勞工為每3 年至少3 小時。
國高中生物、理化教師,應另外每 3 年至少上3 小時危害通識(化學品管理)教育訓練課程。
學校對進入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進行學習之學生,應視場所特性,訂定訓練計畫,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
學校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並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
學校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學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學校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學校應於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及教育部: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其他經勞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