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

一、環境教育資源

二、環境教育認證:環境教育指定人員需依環境教育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即105 年6 月4 日前)取得認證。

三、依據環境教育法規定,各校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 月31日以前完成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四、建置「臺南市低碳校園網—59410 我就是要你」資源交換平台,歡迎各校踴躍使用。

五、環境教育

六、生態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