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穗國小學校運動設施及遊戲器材安全管理規定
張貼日期:2011/9/3 上午 01:26:48
瑞穗國小學校運動設施及遊戲器材安全管理規定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2月14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05910號函臺中市國民中小學運動設施及遊戲器材安全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提供體育教學及課餘時間,本校師生以及社區民眾從事體育以及休閒運動,引導使用人依照各場所與設施規定正常使用以維護人身與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三、場地與設施:
(一)遊戲器材組(蹺蹺板、攀登架、平衡木、鞦韆、滑梯、單槓、搖搖馬、地球儀、綜合遊戲區):上課期間,除體育教學及現場有老師指導外,使用對象以一至三年級小朋友為主,放學後開放社區民眾使用。
(二)籃球專用球架、PU跑道與壓克力球場等:上課期間除體育教學及現場有老師指導外,使用對象以四至六年級小朋友為主,放學後開放社區民眾使用。
(三)跳遠場地:僅提供體育教學與運動校隊練習使用,不對外開放。
(四)成功樓地下室:設有桌球桌,上課期間除體育教學及現場有老師指導外,使用對象以各年級學生為主,下課時間以桌球團隊訓練為主。
(五)韻律教室:僅提供各類課程教師教學使用
(六)體育器材室:
1.提供全校各類課程教師教學使用。
2.借用器材時請依照規定辦理登記與歸還。
四、各項遊戲器材必須張貼顯目之正確使用規範及方法,並隨時宣導正確之遊戲規則。
五、檢查與維修:
(一)運動設施及遊戲器材每月由體育組定期檢查,另依照教育局頒三層管制規定(體育組、事務組長、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校長)辦理查核作業。
(二)體育課上課使用相關器材或設施時請任課老師隨堂查驗,發現狀況請通報至訓導處或總務處。
(三)遇有器材或場地故障時,依照程序向總務處報請修繕。
六、經費:因維護等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