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教師超額處理要點
101年2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
102年1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2年6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
113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15條暨「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計入當年退休教師缺額後,仍因學區內自然減班、保留英語科足額教師或其他原因造成教師超額時,由教務處依規定核計列出超額教師人數。惟普通班教師、特殊班教師分開認定。
三、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列入超額,但辦理介聘時已申請復職並函報市府教育局者,不在此限;另排定超額教師調出順位時,除借調教師自願外,不提報為超額教師。
四、超額教師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自願者人數超過本校應列入超額教師之人數時,依本市教育主管機關超額介聘積分審查表作評分(僅採計任本校編制內合格教師期間積分),積分高者優先列入超額名單;如積分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經前項處理後,尚有超額人數時,依任本校編制內合格教師年資(採計曾任本校年資及到校後服義務役【不含志願役】兵役役期年資,其他原因留職停薪期間及調府服務期間不採計),年資低者優先列入超額名單,年資計算至月。年資相同者,依本市教育主管機關超額介聘積分審查表作評分(僅採計任本校編制內合格教師期間積分),積分低者優先列入超額名單;如積分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普通班教師、特殊班教師分開認定如下:
(1)普通班教師係指以普通班甄選、公費分發、介聘至本校之教師,之後調任特殊班者,身份仍為普通班教師,以普通班超額辦理。特殊班教師係指以特殊班甄選、公費分發、介聘至本校之教師,之後調任普通班者,身份仍為特殊班教師,以特殊班超額辦理。
(2)年資採計依第4點第1、2款規定辦理,任本校年資均採計,不另區分任教普通班或特殊班。
(3)特殊班減班超額且已無該科別特殊班教師時,以普通班超額辦理。
(四)特殊班超額教師應依特殊班科別分開認定。特殊班增班或有空缺,得由學校遴請具有該科別教師證之其他科別特殊班教師或普通班教師轉任,經教評會同意後,由教師填具同意書,轉任後身分為該轉任科別特殊班教師。
五、英語科教師且具英語師資資格者,以優先留用為原則。惟如當年度英語科教師已足額,仍依第四點規定處理。
六、經提列為超額教師者,不受原聘約聘期保障。
七、超額教師於當年7月底為止,如遇本校出缺時,得經新介聘學校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返回本校服務。如申請調回本校之教師超過本校缺額時,依本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依101年10月16日本市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第6項修訂規定)
八、如因設立新分校或分班、學區內新設學校,致產生大量超額教師時,則另訂處理要點處理。
九、本處理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另為求校務穩定,除有法令特別規定,本處理要點如有修正意見,以各學年度第一學期末校務會議提出討論為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