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1/9/1 上午 08:46:42
92/9/3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4/1/19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3/8校務會議提案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
二、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十條。
三、台中縣政府92.7.9府教學字第0920180494號函。
四、本校教師聘約第十一條。
五、95.12.12教師會問卷調查彙整之修正意見。
貳、級任導師之遴聘:
一、依教師之意願為依據;但每位導師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每次應任滿年段(低、中、
高),方得重新選擇;特殊原因之認定由教師遴聘審查小組認定。(有特殊原因之教師
請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書面資料,交至教務處召開會議研商辦理)
二、學校基於教學需求,得遴聘教師擔任適當之年級導師,但仍須徵詢當事人同意;被遴
聘之教師若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三、同一年級如意願人數超過需求時,以在本校實際服務年資(中斷年資亦可併計)歷積
分高低順序遴聘,積分標準如下表:
◎擔任積分標準表中之任何職務,每年累計計分。
◎如遇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四、同一年級如意願人數不足時,以意願調查之第二、三志願者或其積分高低,由學校審
定遴聘之。
參、科任教師之遴聘:
一、依教師之意願為依據;但配合學校發展特色或基於教學需求,得遴聘具有該科專長之
教師擔任,但仍須徵詢當事人同意;被遴聘之教師若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二、如遇下列之情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科專任教師,如意願人數超過需求時,以具有該科系畢業者優先,有缺時以
下列之兩項積分累計分數高低,依序優先遴聘之。(畢業科系有爭議時,由教師遴聘
審查小組認定)
(1)年資歷積分制:按在本校服務實際年資歷計算(中斷年資亦可併計)。
積分標準如下:表一
◎擔任積分標準表中之任何職務,每年累計計分。
(2)專長及專長敘獎積分制:按在本校服務年資歷計算,敘獎事蹟應與該科專長相符
為原則。(以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機構以上所發之敘獎為準。)積分標準如下:
表二
(3)如遇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認輔教師獎狀計分2分
2、同一科專任教師,如意願人數不足時,以意願調查之第二、三志願者或其積分高低,
由學校審定遴聘之。
肆、行政人員之遴聘:
一、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遴聘之,但仍須經當事人同意。
二、組長及各處室協助人員由主任就專任教師中遴聘之,但仍須經當事人同意,如有困難
得由校長協助推選之。
三、以上之職務遴聘如有困難,得由教師會協助推選之。
伍、教師遴聘審查小組運作及組織:
一、處理積分審查、特殊原因及畢業科系認定等相關工作。
二、遴聘審查小組成員共15人,名單如下:行政代表5人(校長1人及四處主任各1人);
教師會理事長1人;各年級代表1人,共6人;英語科任及智優班科任合推1人;自
然科任及健體科任合推1人;藝文科任及電腦科任合推1人。
三、遴聘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每年九月底前,由各相關人員互選產生。
四、主任人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決定,組長人選及各處室協助人員應於五月十五日前
決定並公佈下學年度行政人員及各處室協助人員名單。
五、每年六月一日,教務處公佈職務編配表,並分發教師意願調查表(含留職停薪復職教
師),調查教師意願,各教師應於指定日前繳交調查表到教務處,未依規定繳交之教
師視同放棄權利,下學年度之職務定於學期結束前公佈。
六、職務公佈後,各教師如對排定本身職務有疑義,得於七日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召
開遴聘審查小組覆議相關人員職務;經遴聘審查小組作成之決議,則不再做職務調整。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佈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