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3/3/4 上午 12:54:24
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 教師參加會議或活動公假處理要點
一、依據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為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之公假處理,訂定本要點。
三、參加之會議或活動須與職務有關,原則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或由其委託本市市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會議或活動、市屬機關學校依職權辦理之會議或活動,依公文指定人員參加經本校同意或本校指派人員參加者,給予公假及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非屬前款情形,經市府、市府教育局同意核轉公文或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經本校同意者,為免因參加日數過多影響學校教學業務,每學年度於15日內(不含例假日)給予公假及支付代課鐘點費,第16日起,給予公假,課務自理。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由舉辦之機關學校來文,經本校同意者,給予公假、課務自理。
四、本處理要點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