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2/1/10 上午 02:27: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
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
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
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左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
以上辦法: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
頭報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
動考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
驗考查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
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第七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 操行。
第八條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生活
與倫理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占
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
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
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
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四)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
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
百分計算。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訂之。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第十一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
成績除以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
成績除以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
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
查成績除以三。
第十二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科每週教學時(節)數,所得之總合,再以每週教學總時(節
)數除之。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三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以唱遊學科及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
考查結果,前者占體育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
十。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
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國小部分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
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國中部分則各占體育成績百分
之五十。
三、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專以體育成績考查之。
第十四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
目考查之。
三、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
等項目考查之。
第十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六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
(一)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
活動等項目考查之;各項活動之考查成績各占團體活
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
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
及童軍介紹等項目考查之;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七十,
定期測驗占百分之三十。童軍教育成績考查結果占群
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
活動等項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
之五十。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七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
餘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考查之
,並以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考核結果。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
術、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
唱遊、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
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
蹈、唱遊等發表會,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
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
製作、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
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
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
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第二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
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
處主辦,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
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第二十二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
予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
除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
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
、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
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 件>>
學生獎懲參照左列原則實施之:
一、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左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初犯或累犯
(八)平日之表現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之觀
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與個人輔導
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家長保持聯繫
,以期改變行為。
六、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訓導原則。
(一)獎勵多於懲罰
(二)輔導代替懲罰
(三)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揚,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說明
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國家法令
等因素先予教導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儘可能於不公
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養榮譽感
,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就其應否獎懲或如何
獎懲之事項,參酌本原則並視其情境需要妥為研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