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3/2/27 上午 08:06:18
臺中市 豐原區 瑞穗國民小學
教育志工隊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台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由台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家長發起成立。
第三條 本隊以協助校方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及學童導護、照護為宗旨。
第四條 本中心設於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七十二號。電話:25262064
第 二 章 組 織
第五條 本隊隊長一人由全體隊員推選產生,綜理隊務對外代表本隊,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隊長之子弟已畢業時,不得連任。本隊設副隊長二人,由隊長就各組組長遴選產生,襄助隊長處理隊務。另設會計、出納及文書辦理經費、人事、資料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隊設交通安全一組、交通安全二組、、圖書管理組、教學資源國數組、教學資源英文組等五組,置組長各一人,組長由隊長就隊員遴選產生。各組組長若子女畢業則不得擔任幹部職務,得由隊員遴選產生新任組長。
第 三 章 會 議
第七條 本隊全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隊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隊員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隊全員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隊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隊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幹部推舉副隊長一人為主席,副隊長均缺席時得由組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九條 本隊幹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隊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十條 本隊幹部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幹部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幹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幹部三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一條 本隊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 四 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本隊經費由隊員或熱心人士捐助、學校家長會、政府補助或各界捐助撥充。
第十三條 本隊會計年度比照政府機關會計年度。
第 五 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卸任隊長之紀念品不得由隊務基金支出。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後由隊長發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