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2/12/24 上午 06:58:35
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實習辦法。
二、各師資培育機構訂定之實習教師教育實習整體輔導計劃。
貳、目的:針對教學、行政、導師實習與研習活動訂定規範,以落實教育實習。
叁、對象:依師資培育法修畢教育學分之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申請至本校教學實習者。
肆、實習期限:(新制)半年—每年8月1日至1月31日或2月1日至7月30日止。
伍、實習輔導組織與人員
一、實習輔導小組
二、 實習輔導小組任務
(一)研議本校實習輔導計畫。
(二)審議實習輔導有關事項。
(三)參與實習教師之評量。
(四)輔導實習教師從事教學、導師實習及各項研習活動,並協助處理有關問題。
(五)輔導實習教師依教育實習辦法及各師院規定,做好每階段教育實習進程。
三、實習輔導教師:由本校遴選;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實習教師(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陸、實習輔導與實施
一、實習內容
二、普通班教育實習進程
三、特殊教育實習進程表
柒、實習成績評量與請假規定
一、實習教師(生)之評量,採百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包括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綜合表現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七十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實習教師(生)至少應舉行一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實地評量;教學演示評量項目包括教學設計與教學表現兩部分,教學演示之後應舉行檢討會。
三、 實習教師(生)之綜合評量,實習輔導教師之綜合表現評量五十分,內容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知能表現:20分
(二)輔導與級務處理知能表現:15分
(三)出席情形與專業精神之表現:10分
(四)其他在實習班級之表現:5分
四、 校長與主任之綜合表現評量部分占20分,內容如下:
(一)行政實習表現:10分
(二)參加研習表現:5分
(三)其他在校表現:5分
五、 實習教師(生)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本校得給予獎勵。
六、 實習教師(生)除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本校各項教育活動。實習教師(生)之請假日數規定如下:
(一)事假:五個上班日。
(二)病假:十個上班日(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產假:三十五個上班日。
(五)喪假:比照正式教師,依不同情形給假。
七、 實習教師(生)全勤者,其綜合表現評量成績得以加分。其事病假超過十五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事病假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事病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未請假者,以雙倍計算。
八、實習教師(生)請假程序,先填妥請假單後,會實習輔導教師、教務主任,陳校長核可後送交教務處登記查核(格式如附表二)。
九、實習成績評量表於實習結束三周前,寄送師資培育機構承辦實習業務單位。
十、實習教師(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欠佳,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得報請師資培育機構同意後,終止該實習教師(生)之實習。
捌、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實習成績評量表格式 (如師資培育機構已有格式,依其格式填寫)
○○○○○○○教育實習評量表
實習輔導教師: 主任: 校長:
附表二 實習教師(生)請假登記表 (如師資培育機構已有格式,依其格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