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2/11/6 上午 12:23:47
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101年1月16日修訂
一、本校依教師法訂定。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與教師會協議,制訂學校教師聘約。
二、本聘約適用於專任合格教師(含兼任主任、組長及其他職務教師)。
三、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之。
四、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聘期六年)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於學期中受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教師之聘任,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十五日內通知教師決議結果,並於聘期生效日一個月前發聘,教師應於收到聘書後一週內簽收聘約。
六、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無故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提請校長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七、教師之權利、義務、研究、進修、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訴訟及出勤差假等均依照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辦理。
八、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九、教師於聘約期間應從事教學、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義務。
十、教師授課科目(課程)應依課程標準(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兼任教師會工作、校長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制定授課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改時亦同。
十一、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後實施。
十二、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輔導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政或活動應以學生為主體,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十三、教師對於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之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教師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
十四、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十五、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辦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十六、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八、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為者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辦理。
二十、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十一、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十二、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三、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二十四、本聘約自公佈日實施。舊聘約同時失效。學校或教師會認為有必要修正時,得重新協議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法及有關法令修正時,聘約應隨同修正。
101年10月29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