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校規

張貼日期:2012/9/21 上午 03:34: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2.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第二條 校規訂定目的

1.落實校規法治精神,應符合學生心智發展,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

2.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個別差異,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

3.發揮教育愛與耐心,著重輔導長與管教積極意涵,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

第二章 學生生活規範

第三條 上下學

1.上午七時二十至七時四十分為上學時間,學生應於此時段內進入學校。

2.本校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七時整及下午四點三十分至六時五十分(上課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整及下午四點三十分至六時五十分(假日、寒暑假)開放社區民眾到校運動,為維護學生安全,請家長勿讓學生太早到校。

3.家長接送、安親班接送或走路上下學應排隊,聽從導護老師及導護志工的指揮,不可隨便私自穿越道路。

4.家長接送時,汽、機車接送者,請依學校規定定點下車及遵從導護老師、志工指揮、愛心媽媽及導護生指揮,迅速上下車,各定點下車處,有導護生依規定蓋優點,若未依規定定點下車,經本校導護老師、志工指揮、愛心媽媽、導護生登記後,開罰單經該班導師確認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5.高年級騎乘腳踏車應戴安全帽,並經過家長與學校同意後始可騎乘,並且在學校規定腳踏車的停放位置擺放整齊。

6.放學時於課程結束十五分鐘內,離校準時回家,並稟告父母,不可在校園街上遊蕩, 若需留在學校運動,必須經由家長同意並陪同,始可留於校園內。

第四條 生活作息

1.早晨到校後,打開門窗空氣流通,若光線不足,則視需要打開班上教室內的電燈,早 上升旗時、至科任教室上課或戶外課程、中午午休、放學後等等,請將班上的電燈關閉,再行離去。

2.早晨進入校園後,禁止學生到校外購買餐飲零食。

3.上午七點二十分至七點四十分及下午二點五十分至三點十分為全校打掃時間,正確 使用打掃用具,打掃完畢,正確方法拿取掃地用具,並整隊進教室,安靜在教室內自我學習。

4.自習時間保持教室寧靜,儘量不離開座位隨便走動,亦不可打鬧喧嘩。

5.午餐時間為中午十一點五十分至十二點三十分,學生在各班教室內安靜用餐。

6.用餐完畢後,做好廚餘回收,確實餐後潔牙,餐後不從事劇烈運動及到運動場打球或玩遊樂器材,倘若經訓導處、學校老師、或導護生登記,經查證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7.午休時間應在教室安靜午休,如師長交辦事項(導護生訓練、愛校服務…),須經

導師同意後始可離開教室至指定地點。

8.下課活動時,應到操場或空地,不在教室裡、走廊上、樓梯間、花園中追逐或玩球。走廊請慢走,勿奔跑,倘若經訓導處、學校老師、或導護生登記,經查證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9.聽到上課鈴響時,馬上安靜迅速地進入教室或到達上課指定地點。

10.老師不在時,應依班級自治幹部的指導。

第五條 整潔活動

1.牢記自己整潔工作,認真完成班級負責整潔區域。

2.晨間重點打掃(先撿垃圾,後掃落葉,有時間再拔草),愛護校園身體好。

3.放學前整潔活動,徹底打掃一氣呵成(清除灰塵,清掃垃圾,澆花拔草,傾倒垃圾)。

4.維護個人及同學安全,打掃時不可拿掃地工具嬉戲,掃除用具使用時請勿高舉過腰, 以免弄傷自己或同學。

5.學校禁止攜帶或咀嚼口香糖,課室及校園內不亂拋紙屑及廢棄物,倘若經訓導處、學校老師、或導護生登記,經查證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6.書桌抽屜應每日清理整潔,不可積存雜物。

7.班級務必要做好垃圾分類、每週三早上七點二十至七點五十分資源回收工作。

8.愛惜清掃工具,使用後放回原位排放整齊,如不當使用毀損或遺失,須負賠償責任。

9.打掃廁所的班級,請務必每天依規定時間進行打掃工作,垃圾需每天傾倒,以免孶生蚊蠅及產生異味。

10.平日垃圾子車於早上七點二十至七點四十分開放各班傾倒一般垃圾,其餘時間請勿

將一般垃圾隨意丟棄於校園中花圃內或垃圾子車旁及校園的任一角落,若時間已過 請帶回班級,應擇日再依規定時間拿至垃圾子車丟棄,倘若經訓導處、學校老師、或導護生登記,經查證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11.平時請勿將垃圾或果皮及早餐或午餐供應之水果(要惜福),隨意丟棄於校園中任一角落,造成學校髒亂。

第六條 集會

1.除了生病、參與社團及其它因素經老師許可外,均須參加升旗及各項集會。

2.聽到升旗集合音樂,立即收拾東西,整理服裝儀容,迅速安靜至指定地點排隊。

3.行進時要抬頭、挺胸、步伐整齊。

4.脫帽、立正、稍息、敬禮、向左(右)轉、蹲下等動作要正確、迅速、整齊劃一。

5.唱國歌及校歌時要恭敬立正,跟著音樂認真歌唱,行進間聽到唱國歌及校歌,立即停止繼續行進,要恭敬立正,原地站好,等音樂停止才可以繼續行進。

6.升降旗時要注視國旗行注目禮,停止一切活動,肅立致敬。

7.師長上台報告時要注視、認真聽講不與同學嬉戲。

8.班級集會應依班會程序進行,遵守集會秩序與程序。

第七條 禮節

1.遇見蒞校客人、師長招呼行禮問好。

2.看見同學時互相招呼問好。

3.與師長、同學交談要輕聲細語,不可無禮大聲叫喊。

4.進入辦公場所或其他班教室時,須先說「報告」,經師長許可後方可進入,離開時則說「報告完畢」。

5.手機使用要節制,在校上課時間要關機,妥善自行保管勿炫耀把玩。

第八條 服裝儀容

1.星期一、二、四、五須穿著整齊校服、運動服或班服;星期三可穿便服。

2.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規定時間穿著學校制服或運動服;若因天候變化,則可自行添加學校規定制服或運動服外套(寒流來時,可再另外加添保暖便服外套),穿冬季校服時,一定要將拉鍊拉好。

3.夏天除領上最頂一粒鈕扣外,所有襯衫鈕扣要扣上,制服及運動服班級名牌應依瑞穗國小服裝儀容輔導規範要點規定更新。

4.穿便服時,應穿著適當合宜的便服,避免穿鞋跟太高、裙子太短或過於暴露的服裝。

5.髪型應求乾淨大方,梳理整齊,勿遮住視線以利行進間安全;留長髮應以髮夾、橡皮筋等其它髮飾梳理,使其整齊展現學生朝氣。

6.需穿著包覆性佳的運動鞋或皮鞋,並著鞋襪;涼鞋、運動涼鞋包覆性不佳、於活動跑跳時容易受傷,除特殊原因(如腳掌受傷等)應避免穿涼鞋與拖鞋,。

7.學生不宜佩帶貴重飾物 (如戒指、項鍊、耳飾、手鐲等),以免遺失及造成不必要困擾。

8.定期修剪指甲,預防病從口入,注意常洗手,隨時攜帶手帕衛生紙,注重個人衛生習慣,以防罹患腸病毒或流行疾病。

第九條 校園安全

1.上課期間不得任意跑出校外或逃學。

2.友愛同學朋友,不以言語、行為侵犯或霸凌同學,有衝突糾紛應立即報請老師處理。

3.校園內遇見可疑人物立即報告師長。

4.不捉弄同學或師長,勿因開玩笑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損害。

5.不可從高處往下丟或高樓層往低樓層丟擲物品或空罐子及垃圾等,以免砸傷人,並需 付賠償責任及倘若經訓導處、學校老師、或導護生登記,經查證屬實,則扣該班當週生活教育成績及該生優點卡。

6.在校園活動禁止攀爬籃球架、手球架;禁止投擲棒球、寶特瓶等硬、重物;或以腳踢高飛球,上下樓層間傳接球。

7.學生不得私自擅入地下停車場或上頂樓天台,以免發生危險。

8.體育館內之體育器具,屬技巧性較高之運動項目,須經過老師同意才能進入使用。

9.儲放跳高墊及體操墊不得攀爬,以免發生墜落危險。

10.與同學應和睦相處,若發生衝突或摩擦,應報請老師處理,不得以暴力方式解決。

11.在走廊、川堂、樓梯行進時,應靠右邊走,不可奔跑推擠或喧譁。

12.未經老師允許,不得進入專科教室,班長需在走廊上整隊。

13.不得登上樓頂、攀爬窗戶、陽台、護欄等危險地方。

14.學生應愛護學校公物,若有蓄意破壞或偷竊的行為,其依規定辦理賠償外並通知家長。

15.嚴禁學生攜帶色情或暴力刊物到校,亦不得嚼食口香糖、喝酒、吸菸、賭博、吸毒、吃檳榔。

16.學生禁止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亦不得勾結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或欺負同學。

17.不攜帶玩具或毒品、槍炮、彈藥、刀械等危險物品,或老師規範之物品到校。

18.不可偷竊或搶奪他人財物。

第十條 請假規則

1.學生到校後,如有特別事故需離校,必須取得導師同意,遞交請假外出單予警衛室,由家長親自帶離校園,學生不得獨自離校。

2.學生臨時請事、病假不克到校時,家長應主動與班級導師或訓導處電話聯繫,並於回校時完成請假手續。

3.請假一至二日須由班級導師同意;請假三至七日由訓導處核可後,並報教務處記錄;七日以上需擬請校長核准。未完成請假手續而未到校者以曠課論。

4.病假三日(含)以上者需有醫生證明。

5.連續曠課超過三日,當作中輟生處理,並依規定通報。

6.凡請假所欠缺之功課須補做繳交。

7.學校特別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校外教學…等),為學校教育安排之學習課程,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者,應先取得級任老師同意,並完成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尊重智慧財產權

1.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電腦網路時,不任意抄襲下載未經授權文章或刊物、圖片。

2.健全身心健康,使用電腦網路時,不得進入兒童不適宜(色情、暴力)網站。

3.遵守網路倫理,使電腦網路時,不得在個人資料頁面或日記本上張貼不當言論。

4.未經老師同意不可任意使用學校電腦。

第十二條 尊重他人

1.尊重兩性平等,不對異性同學任意做身體碰觸。不任意以性笑話、性暗示及他人身體器官做為談論內容談論。

2.接受身心障礙同學,共同參與活動,不歧視排斥他們。

3.協助身心障礙同學,提供生活之支援。

第三章 獎懲及申訴

第十三條 獎懲制度

學生有優良表現或違反第三條至第十二條規範者,依本校獎懲制度實施計畫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規範

1.學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問題時,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各相關管道提出申訴。

2.學生對獎懲或其他有關個人權益有異議時,可向教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各相關管道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其他

本校規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增定之。

本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