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刑事訴訟司法體系是不是該改革了----------

該加入公民監督刑事訴訟司法體系這個條件了--------


牙科醫療刑事傷害案件,台中地檢署的檢查官說這個傷口是牙周病產生的,相片跟影片也不送衛生署醫審會鑑定。檢查官全案不起訴?????????


106年1月2日下午我在台中市大甲區精品牙醫看牙齒洗牙,看診醫師是洪偉哲,

看完後的結果,我發現兩顆大臼齒間的牙齦肉被挖出了一個深隧V字型的傷口,完全打穿了兩顆大臼齒間的牙齦肉,

我去台中地檢署提告,事後並且補上我用智慧手機自行拍照攝影存證的相片跟影片

106年2月15日在台中地檢署提告開偵查庭審理,檢查官是黃嘉生

書記官是武書記官(武小姐)

偵查庭審理時,都有全程攝影,錄音,武書記官有打字做記錄,開完偵查庭時有讓我跟被告都看過內容,兩人分別簽名。

當天我跟被告都有到庭,在偵查庭的時後,黃嘉生檢查官有問被告洪偉哲,這個相片的傷口是如何產生的,

被告洪偉哲說:依他的專業判斷這個傷口是牙周病產生,

黃嘉生檢查官再問被告洪偉哲,洗牙機的鑽頭能打出這個傷口嗎?

被告洪偉哲說:沒辦法。

黃嘉生檢查官告訴我,因為他們不是專業的牙醫,所以要看醫審會肯不肯受理...................................


結果過了一年後,台中地檢署寄了"不起訴處份書"---給我,

我一看到內容還真是嚇了一大跳(真是非常傻眼)??????

怎麼當天開偵查庭審理時,一堆我沒有說過的話,變成我有說過這些話?????????

一堆被告當時自已瞎扯講來脫罪的話,也變成我自已說的????

在"不起訴處份書"裡,

檢查官還說這個傷口是----"L狀凹槽"

以及被告洪偉哲自已瞎扯講:說我因自已每4個小時刷牙一次,過度清潔,會導至牙齦損壞等等......

在"不起訴處份書"裡也變成我自已講的?????

檢查官還依自已由牙周病的醫學預防治療文章來判斷,這個傷口是牙周病產生的..................?????


我當然提出再議,把"不起訴處份書"---的內容跟開偵查庭審理差距太大,以及內容有問題的地方再次補充說明,並且告訴檢查官,你們並不是專業的牙醫,牙科醫療傷害應回歸由專業衛生署醫審會的專業牙醫來鑑定,由不是檢查官依自已由牙周病的醫學預防治療文章來判斷,這個傷口是牙周病產生的..................??????????--(太扯了吧?)


再議---又照樣依原來理由給打回來了,還是一樣(烏鴉鴉的?????)

問題來了,接下來就是交付審判,但是交付審判必須花大錢請律師,但是我是一個沒錢的窮人,花不起大錢......


我想說:法律講求證據,我只要把開偵查庭時的筆錄,錄影,錄音,都拿出來,在加上我手上已拿到的"不起訴處份書"的內容,來開個記者會,昭告天下,就可以真相大白,水落石出,還原事實。

結果我打電話去台中地檢署向書記官請問這個問題,書記官回答我,檢調不公開,所以無法給我開偵查庭時的筆錄,錄影,錄音,等等證明,無論如何我也拿不到,

而且這些證據大概過了幾年就會銷毀(他也不確定到底幾年--5年--10年)


@台灣不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嗎?

法律不是講求證據的嗎?

怎麼沒錢的窮人就是在法律上這麼的弱勢?



@這下我也覺得難怪?????????

為什麼很多案件都會這樣判決........................


像是----「頂新劣油案」 一審判決 6被告都無罪 聞者譁然

彰化地院審理後,全案在2015年11月27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沒有證明」頂新從大越南公司進口油品後精煉販售的食用油是有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且涉案人曾啟明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後販售,則非全案起訴範圍。 


以及下面





@難不成法律是制定給窮人來尊守的嗎?

我們這些窮人辛苦工作賺錢來繳稅供養這些????????

給果就是這樣被對待?????????

心生無奈??????????????????????


@公民監督這個條件了---------如下

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述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依據外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經驗顯示,國民加入參與審判不僅會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且由於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擁有不同生活經歷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提供他們寶貴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不同的價值觀,讓司法專業社群藉由國民的參與,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這樣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進而提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二、世界各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放眼世界各國,已有許多法制先進國家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而如依「國民與法官分工」的方式區分,由參與審判國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的,叫「陪審制」;法官與參與審判國民一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為「參審制」。採行陪審審理方式者,通常是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即解除審判職務;採參審制者,則通常賦予參與審判國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