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育研究院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台灣教育研究院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國人高度關注之教育政策和實務議題的研究發展及台灣當前教育問題的解決方向和策略等,開展台灣主體的教育研究,促進教育公平正義、檢討教育資源分配、監督教育政策和提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社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本社得另設台灣教育研究院,秉持本社目標,進行對台灣教育政策與實務從事整體性和系統性之研究,發揮台灣民間教育智庫之社會貢獻功能。


第五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融合本土需求及國際經驗,以研究開展台灣主體的教育。

促進教育政策、資源分配、教育發展的公平正義。

關懷公私和城鄉教育發展及弱勢族群的學習需求與成效。

促進技職教育、產學合作、適性學習與生涯發展領航。

充實教學資源,建置教育交流網路平臺,引領課程教學和學習的創新,促進教育永續發展。

落實研究、政策、實務及學習的連結,實現教育專業創新、卓越、合作與行動。


第六條 本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社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員分下列五種:

個人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社費後為個人社員。

團體社員:凡公私立學校、機關、機構、企業或團體,贊同本社宗旨,填具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社費後為團體社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贊助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之公私立學校、機關、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對本社提供捐款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榮譽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之公私立學校、機關、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對本社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含提供大額捐款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永久社員:凡繳納一次繳交常年社費十倍之個人社員,得為永久社員,以後毋須逐年再繳社費。但其出社再入社時,仍需依章程規定繳納社費。


第八條 社員(社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社員(社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社員、榮譽社員無前項權利,其權利與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者得以除名或取消資格:

一、社員(社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凡連續三年未繳社費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取消其社員資格。


第 十一 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決定社務重要政策,社員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會務整體運作。

社員(社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社員代表,再召開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事業費及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社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社員(社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社員(社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社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社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社長。社長得兼任台灣教育研究院院長。

社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理事會議主席。

社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社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主席得稱為監事長。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社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社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社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社置秘書長1人,承社長之命處理本社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社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連同附設之台灣教育研究院,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社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社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社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社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社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社員(社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社員(社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理,每一社員(社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社員(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社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社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社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入社費:個人社員新臺幣500元、團體社員新臺幣500元、永久社員新臺幣10,000元(不須再繳交常年社費且已包含入社費)。

•常年社費:個人社員新臺幣1,000元(初次參加第一年度半價優待)、團體社員新臺幣5,000元。

•事業費。

•社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社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社員大會通過(社員大會因故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社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社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社108年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社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