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體育教學學生安全守則
104年9月2日修訂
為維護本校全體學生,進行體育教學活動及充實學生相關安全知識,特訂定本體育教學學生安全守則。
壹、教學前準備:
一、上課時必須穿著規定運動服裝對身體伸展技巧安全有密切關係。
二、如有特殊病症不宜劇烈運動或術科課程,應於開學第一週向學校提出證明申請並向仼課教師報告。
貳、教學進行中:
一、上課時按教師指定場地集合,體育(康樂)股長將隊伍交教師指揮並確實清點人數。
二、上課時間非經教師許可,不得作其它活動、不可擅自離隊或留置教室。
三、未經教師許可不得在校做棒、壘球投擲或打擊活動。
四、嚴禁同學隨意觸動電源及視聽器材,以維生命、財物安全。
五、各項運動設備及器材須依規定使用並加以愛護、不得故意破壞或攀爬。
六、身體不適者須立即向教師反應,並在教師指定地點見習。
七、遵守運動場地修建時公告標語,如「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等標誌。
八、請注意運動場地濕滑時之安全。
九、運動中請勿咀嚼食物丶佩戴首飾或其他裝飾品以免受傷。
參、其他事項:
一、恪遵本校「體育器材借用辦法」及「韻律教師维護辨法」以養成良好習慣,落實安全教育
二、借用校內活動中心設施或場地,確實愛惜並注意安全。
三、發現體育設施或場地有損壞或危險之虞時,請即通知體育組或總務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