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要點
106 年 02 月 13 日修訂
107 年 01 月 08 日修訂
壹、依據:
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三條訂定。貳、實施項目:
一、懲罰存記: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 ( 不含大過以上懲罰 ),經評估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布前。
(四)處理方式:
1、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執行期間已有悔意而未再犯校規者。予以登錄後註銷存記。
2、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執行期間再犯校規者,兩案依規定懲處併公佈(若犯同類性質者加重懲處)。
二、改過銷過:
(一)受理對象:凡核定公佈懲罰之學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布後接受申請。
(四)懲處類別及考查期限:
三、懲罰存記、改過銷過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由學生向輔導教官填寫改過銷過申請表,申請案之執行期正式開始計算。
(二)銷過完成,申請人逕向導師繳交申請表認證,進行初審及輔導教官審查後,送生輔組註銷紀錄。
參、愛校服務及銷過注意事項:
一、愛校服務工作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學生可請任何處室師長提供服務之機會,惟小過以上處分僅能向教官室及班導師提出申請。
二、中午時間執行愛校服務者點數一律以零點五點計算(執行時間區段以 12:30 至 13:00 計算),並請師長填註工作項目、點數及簽章。
三、寒暑假、例假日均可執行愛校服務,但應先向師長、教官報告、登記核可,以利協助愛校服務並核實給予積點
,校外團體服務活動另行安排。
四、寒暑假期間以電話申請登記愛校服務銷改過,必須在早上 8 點以後至下午 5 點以前來電,非此時段來電者,師長、教官可不予受理。
五、學生應妥為保管「改過銷過申請表」,完成服務及認證後繳至生輔組,以為銷過之依據。遺失者不得請求補發
、補填,需重新申請。
六、愛校服務完成日期均須於執行期結束之前,逾執行期則該次愛校服務作廢。
七、銷過以每一案使用一張「申請表」,不同懲處案件可同時分別申請。本學期執行期未滿,延至次學期繼續執行,高三愛校服務須於畢業典禮前一日完成。
八、填寫改過銷過申請表前,學生應先查明清楚申請改過銷過之懲處事由及發生日期(家中電腦、學校圖書館、輔導室學生用電腦等均可查閱)。
肆、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