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畢業生聯合會」,簡稱「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建立畢業生與學校間之溝通橋樑,並籌畫畢業相關活動事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址設於本校訓育組辦公室。
第 四 條 凡本校應屆畢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畢業班各推派二人為會員代表。
第 六 條 本會設理事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 七 條 本會設編輯、會計、總務、攝影、美工、活動等六組,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八 條 各組得視工作之繁簡置幹事若干人,由各組長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九 條 職掌:
(一)主 席:總理畢聯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畢聯會議。
(二)副主席:襄理主席之業務,若主席未能執事則代理之。
(三)攝影組:掌理畢業紀念冊各項有關照片之拍照採集工作。
(四)活動組:策劃及承辦畢業生系列活動。
(五)美工組:掌理畢業紀念冊之美工設計及本會宣導等事宜。
(六)編輯組:掌理畢業紀念冊與紀念品之設計及資料蒐集編輯事宜。
(七)文書組:掌理本會各項資料、紀錄文書整理保管等事宜,並負責會議開會通知及紀錄完稿等事宜。
(八)總務組:掌理會費之收繳存儲及編列預算、帳目登記與經費之保管及出納並掌理採購、物品保管等有關庶務工作。
第 十 條 本會設監事主席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遴舉之,負責掌理會務之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十二條 本會得依照實際需要,聘請本校教師擔任指導或顧問。
第十三條 本會員代表每月以開會一次為原則,並請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列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簽署或由理監事會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以會員繳納會費為之,其金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