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05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8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7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7月0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2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規定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作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二、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四、支援資源回收分類表現優異者。
五、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六、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七、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在班級或社團擔任幹部負責盡職,成效良好者。
九、舉發因網路不當言論而影響他人名譽者。
十、告知校園內兩處危險地點,且無他人發現者。
十一、單月份均未遲到 (且無曠課,事病假不超過一天) 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獎勵者。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新臺幣參仟元(含)以上者。
二、領導同學奮發向上有具體事蹟者。
三、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五、在校外有優良事蹟經告知學校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七、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八、見義勇為,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在班級或社團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十、全學期全勤(未請事病假)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獎勵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或愛護學校、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獲媒體報導者。
二、敬老扶幼,行社會公益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表現優異者。
四、舉報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蹟者。
六、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提報查明情節屬實,足為楷模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獎勵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以言語或文字侵犯他人名譽者。
二、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情節輕微者。三、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五、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六、上課時間從事其他與課程無關之事務且影響他人,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七、違反本校『校園使用3C產品規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八、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九、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請假後,逾時五天(不含)以上滿十天始辦理銷假手續者,記警告一次;逾時十天(不含)以上始辦理銷假手續者,記警告兩次。
十一、 未參加重要集會且無正當理由請假者。
十二、 無故不服從師長、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係初犯者。
十三、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四、 不按時繳各類回條,經勸導催繳無效者。
十五、 將公物占為己有,或私藏公物援為己用,有顯著事實者。
十六、 在校園內玩甩炮、鞭炮、刮鬍泡、水球、水槍、模型槍、蛋糕或麵粉,致破壞環境衛生,影響公共安全者。
十七、 無正當理由,擅自進入無人在場的教室、辦公室或會議室等場所者。
十八、 未付費且未經師長同意取餐者。
十九、 上學時段未完成申請程序,擅自訂購外食者。
二十、 未依規定使用電器或烹煮器材者。
二十一、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蓄意變造車票、逃票或未遵守相關公共秩序者。
二十二、 攀爬危險樓層、跨坐欄杆或坐於建築物的危險邊緣而影響生命安全者。
二十三、未依各縣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時間出入網咖、撞球店等場所者。
二十四、替公然談判、吵架、打架或滋事之聚眾人員在場助勢者。
二十五、開學後幹部訓練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者。
二十六、未嚴守性別平等及人際相處分際,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權益,情節輕微者。
二十七、返校打掃未依規定時間到校或未完成打掃擅自離開,且開學後未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打掃者,一次違規記警告兩次。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以達私利初犯者。
二、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未依規定完成停車證申請而擅自騎車到校、或於校外周邊違規停車,經勸導不聽者。
三、未經校門進出校區者與不假離校外出者。四、蓄意破壞公物者或無故使用滅火器。
五、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六、學生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七、小考、期初考或模擬考舞弊者。
八、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或影片者。九、規避公勤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十、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者,情節嚴重者。十一、有竊盜行為但深具悔意者。
十二、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屢勸不聽者。
十三、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情節較輕微者。
十四、無故不服從師長、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情節較嚴重者。十五、冒用他人學號、座號、證件、帳號或文件且深具悔意者。
十六、有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等行為或攜帶上述物品以及供給他人使用者(初犯)。
十七攜帶或藏匿違規(禁)物品者(如色情及暴力物品、鞭炮、管制藥品及易燃物汽油、瓦斯等)。
十八、抄襲他人作品、稿件等,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較為嚴重者。十九、在校內外發表不適當之文字、圖片、影片或言語致妨害師生名
譽,情節輕微。
二十、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符合本校大學推薦實施辦法或推薦委員會認定,具影響大學升學推薦名額或公平等事實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 欺侮、毆打同學或引發肢體衝突者。
二、 公然聚眾談判、吵架、破壞物品或滋事者。
三、 使用(含提供)違規(禁)物品(如色情及暴力物品、鞭炮、管制藥品及易燃物汽油、瓦斯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者。
四、 無照駕駛車輛或騎機車或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或強行借用財物者。
六、 蓄意損毀學校佈告致師生權益受損者。
七、 期中考、期末考或補考舞弊者。
八、 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九、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書、文件者。十、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一、蓄意破壞公物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二、有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使用毒品等行為,或攜帶上述物品並供給他人使用者(累犯)。
十三、在校內外發表不適當之文字、圖片、影片或言語致妨害師生名譽,情節重大。
十四、有賭博行為者。
十五、侵占他人物品且蓄意破壞者。
十六、意圖使他人受校規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
十七、在校內外利用電腦網路從事非法行為者。十八、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行為者。
十九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情節較嚴重者。
二十、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定義之校園霸凌事件經調查後,認定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十一條 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累計滿3大過者(27支警告)。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者,予以輔導與安置。
第十二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結果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生效。
二、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獎懲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生效。
三、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生效。但會簽過程中當事人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生效。
五、 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五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案件,送獎懲委員會依調查報告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宜。
第十六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轉學或重讀,新學期若在本校復學,則先前學期之獎懲、缺曠紀錄皆不予列計。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第十八條 學校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末時,將獎懲紀錄載入學生學期成績通知書。
第十九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改過銷過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