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師生獎勵實施要點
104.10.23 修訂
104.10.26 行政會議通過
105.11.24修訂
105.12.19 行政會議通過
107.11.21 修訂
107.12.03 行政會議通過
110.10.15 修訂
110.11.01行政會議通過
111.01.19修訂
一、主旨:
為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與探索潛能,以達多元適性揚才之發展,鼓勵本校教職同仁指導學生與積極參與 各項競賽,特設置「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師生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獎勵要點),以茲鼓勵。
二、獎勵辦法:
(一)獎勵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二)獎勵範圍:
1. 學校舉辦之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校內各項多元競賽、全國及北區高中聯合大學入學模擬考試(以下簡稱模擬考)、大學考試中心舉辦之學
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考試),表現優異者。
2. 本校教職同仁、學生經學校推派,代表學校參加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主辦之競賽活動,表現優異者(含教職同仁指導學生)。
3. 本校教職同仁輔導學生大學升學表現優異者。
4. 學生經核可代表學校參加非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活動,表現優異者。
(三)獎勵標準:
1. 定期考試:各班前三名,及第二次期中考與期末考,各班類排進步最多者,發給獎狀。
2. 學期總平均(係指原始學期總平均):各班前三名,發給獎狀。
3. 模擬考:表現優異者,除發給獎狀外,另依下列標準由本校家長會發給獎學金。
(1)學測模擬考:滿級分者,發給參佰元 ; 社會組科目組合(國、英、數A或數B擇優、社)及自然組科目組合(國、英、數A、自)之總級分擇優各
前五名(若級分相同則比較原始總分),發給壹佰元。
(2)分科測驗模擬考:滿分者,發給參佰元 ; 若達全體頂標者,發給壹佰元。
全校名次進步前二名,發給壹佰元,若當次該科分數達全體前標以上,則改發予參佰元。
4. 學測考試:表現優異者,除發給獎狀外,另依下列標準由本校家長會發給獎學金。
(1) 各科滿級分者,發給伍佰元。
(2) 若有任四科皆達滿級分,再額外發給伍仟元 ; 任三科皆達滿級分,再額外發給壹仟元。
5. 校內各項多元競賽:獲獎者除發給獎狀外,個人組前三名者,各發給圖書禮券壹佰元為原則。
6. 校外競賽(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主辦之競賽活動): 該競賽取前三名且參賽隊伍達 6 隊以上,佳作(或 其它特別獎)視同第四名 ; 取前六名者且參賽隊伍達 12 隊以上,佳作(或其它特別獎)視同第六名。
(1) 學生參賽表現優異者: 發給圖書禮券。
(2) 教職同仁參賽表現優異者:由家長會發給獎勵金
(3) 教職同仁指導學生參賽表現優異者:由家長會發給獎勵金
7. 高三大學升學輔導:依下列標準,由家長會發給獎勵金
(1)高三導師輔導班級學生升學,普通班級公立大學錄取率達 30%以上,特色班級公立大學錄取率達 60%以上,發給貳仟元 ; 公立大學錄取率達 40%以上(數理資優班、數位實驗班、英法實驗班需達 65%以上),發給肆仟元。
(2)高三任課教師輔導學生升學,單科指定科目考試,班級平均成績超越前標(數理資優班及數位實驗班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四科須超越頂標;英法實驗班英文需超越頂標),發給貳仟元。
8. 其他(符合本獎勵要點之獎勵範圍第 4 點):經查核屬實,得另案陳校長核可後獎勵表揚。
三、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多元競賽,若有連續賽制或參與同一性質比賽,則擇優獎勵乙次為原則(凡該項競賽已領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獎金者,則校內不再給予圖書禮券)。參與之競賽若團體組,則圖 書禮券改發予本校合作社禮券。
四、參與校外多元競賽(須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主辦之競賽活動)所需之交通費、誤餐費、報名費,參考財源額度,經會議討論審核並經校長核可後酌以補助。
五、各項多元競賽獲獎,由各承辦單位造冊,經校長核可後轉發;教職員工參賽及老師指導同學參賽獲獎,於每學期期末前各處室彙整,經校長核可後,於校務會議頒發。同一性質比賽,擇優獎勵。
六、本獎勵要點所需之經費,由家長會、員生消費合作社社員獎助金、熱心教育人士贊助金等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