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局 84 年 11 月 29 日北市教軍字第 69580 號函辦理。
(二)本校現況需要。
二、目的:為有效輔導學生騎乘機車,以維護學生生命安全,特訂本辦法。
三、辦法:
(一)申請騎乘機車許可證要件:
1、領有機車駕照、行照。
2、須有家長簽章之申請書及學生切結書。
3、參加學校安全講習(另頒學生騎乘機車安全教育及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二)申請手續: 凡符合申請要件之學生,備妥駕照、行照影本各一份、家長申請書及學生切結書一份 ,向教官室辦理;對有共乘機車之必需者,須經雙方家長簽具同意書,併同辦理。
(三)一般規定:
1、騎乘機車應隨身攜帶相關證件。
2、許可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3、遵守交通規定不飆車不蛇行,確實載好安全帽。
4、依學校規定位置停放。
5、證件遺失應立即申請補發,不得隱瞞或偽造。
6、學校上下斜坡道,應減速慢行(限速 20 公里)及禮讓行人。
7、凡違反學校規定者,依校規懲處並視狀況撤銷機車騎乘識別證,禁止騎機車到校。
四、本辦法業經 93 年 4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