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要則
93年04月07日修訂
109年09月03日修訂
一、本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招生管道錄取者(含教育部或教育局依規定分發者)。
二、新生報到時,須繳各委員會規定之證件,報到後如查明不符者得隨時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錄取新生須依規定日期及手續,辦理報到及註冊,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四、本校學生於學期或學年結束時,自願轉入他校者,得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入他校肄業。
五、申請轉學學生如學籍尚未核准或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未完成者,不得發給轉學證明。
六、轉學證明書一經發給,不得申請復學。
七、本校學生因特殊原因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休學一學年。經校長核准並辦妥休學手續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
八、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均自休學之學期開始時計算,期滿因故不能復學者,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但總共不得超過兩學年,逾期則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九、休學期滿之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由家長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方得復學,編入與原學期銜接之學級肄業。
十、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逾期則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十一、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但需以學期為單位,其成績計算,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十二、因故輔導轉學之學生,應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發給轉學證明書。但如學籍尚未核准或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未完者,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三、凡因故放棄學籍者,均不得復請入學。
十四、本校學生修業年限最少三年,最多五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十五、本要則均照局令規定辦理,法令如有更改時,亦隨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