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106年06月29日修訂
110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0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凡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三條 考試時須依規定座位就坐並遵守考試規則,保持肅靜,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如有舞弊情形(如下所列),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併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
點處理。
(一)夾帶、傳遞或交換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肢體或桌面等處書寫與該科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偷看書籍或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七)逾時作答且未依監考教師指示停筆或態度不佳、不服糾正。
(八)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者。
(九)涉及電子舞弊且事實明確。
第四條 黑板上除登錄考試座位、科目、時間、應到、實到人數及缺考座號外,黑板應保持乾淨。
第五條 考試時學生應穿著本校校服(包含制服與體育服),並將班級、姓名、座號先行書寫(劃記)在試題紙及答案紙(卡)上.如為彌封密碼試卷,不得擅寫班
級、姓名、座號及在答案紙上做任何記號.補考應攜帶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如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方准入場應試。
第六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且得累積扣減:
(一)考試時桌面上除必備之文具,不得放置其他物品;班級統一桌子反轉,椅子下方淨空。
(二)考試時不得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經勸導後再犯者加重累積扣減。如因病情而有飲水或服用藥物等特別需求,須於考試前向監考老師報備獲准後使
用。
(三)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並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智慧型手錶、手環穿戴型裝置等)、多媒體播放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
憶、通訊、拍攝、錄影、娛樂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四)未依規定座位就座,擅自移動者。
(五)考試時除因試題繕印不清可先舉手向監考老師發問外,一律不得直接發問及(或)左顧右盼、交頭接耳。
(六)考試時不得向同學借用文具物品。
(七)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鋼筆)書寫,繪圖可用鉛筆,且應於指定位置書寫正確班級、座號、姓名,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圖畫。
(八)如已作答完畢,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可於下課前十分鐘先行交卷離場,準備下節考試科目,但不得喧嘩影響試場秩序。
(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含書寫個人基本資料),扣減該科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含書寫個人基本
資料),再扣減該科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且得累積扣減:
(一)考卷及答案卡上需書寫或畫記正確的班級、座號及姓名,答案卡須以2B鉛筆劃記。
(二)考試結束時,應自行確定已繳交自己之答案卷及答案卡,若監考老師於試場點卷發現有學生未繳卷(卡),由學生本人於監考老師未離開試場前補交者。
(三)學生補考時應攜帶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否則一律每日(含考試當日)扣減該科成績十分,並需自行填寫補證申請書備查,缺證學生應於補考完畢後
盡速完成補證手續,否則以日為單位逐日扣減該科成績十分最多以三個上班日為限。
(四)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五)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考生未配合協助,致使再度發出聲響而影響試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加重扣
分。
第八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該科(卡)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開始十分鐘後,請考生一律進入教室,依規定該科目將不予計分,僅提供試卷練習,然不提供答案卷及答案卡,考試結束後統
一回收試卷;惟考試進行中,學生不可飲食、不可準備下節考試及不可使用行動通訊裝置,依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七條依程序核准請假手續外不在此
限,得補行參加考試。學期補考,考試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即不准進入試場參與考試。
(二)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不得使用第六條各項不得攜帶之器材或物品者。
(三)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型填充題作答於答案卡上,並將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上。
(四)答案卡依規定使用2B鉛筆劃記,不得使用其他文具導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識。
(五)監考老師離開試場後,不得再補交答案卷(卡)。
第九條 考試時若因特殊狀況必須離開試場,須經監考老師同意離場後,得返回參與該節考試,但不得要求延長時間。
第十條 其他未列而有違反考試規則或試場秩序情節者,應由監考老師於書面記載違規情形,交由教務處會同學務處、輔導室及監考老師視當時情節依照本校學生
獎懲實施要點另行議處。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