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體育課、課外運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活動等公用器材,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體育課借用器材時,由體育股長負責,於上課打鐘前至體育組登記借用器材,下課五分鐘內負責立即歸還。
三、各項代表隊借用器材、服裝時,由各隊教練簽名,隊長負責領取及歸還。
四、課外運動及社團活動時各組所需器材,由各該組指定幹部,按照所需數量借用,並應切實管理,下課後五分鐘內負責歸還。
五、運動競賽借用器材由指定幹部領取及歸還。
六、非體育課,遇有必要借用運動器材或場地時,須經任課教師及體育組長准許後方得借用。
七、借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送回檢查,否則比照原物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八、個人借用器材時間為第八節下課,並於次日第一節上課前送還體育組,逢例假日得順延一日,若因延誤歸還而耽誤體育正課實施時,取消該生學期借用權。
九、歸還器材時,借用人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十、定期考試考前一週暫停借用。
十一、危險性之運動器材,必須有老師在旁指導或經老師許可方准借出。
十二、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