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6年2年13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7月1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服裝規定: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特殊原因須穿著班服可至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學校重要之活動如朝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及休業式須以班級為單位,全班穿著一致之制服或體育服,不得混合穿著。
(三)穿著制服或運動服應保持整齊清潔,衣扣要扣好,拉鍊要上拉,破損須縫補。嚴禁打赤膊穿汗衫;穿著皮鞋、運動鞋以實用樸素為主,必須著襪;不得穿著涼、拖鞋、馬靴、尖頭鞋、高跟鞋及打赤腳。
(四)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具學號之長袖或短袖校服後,如仍覺寒冷可加穿保暖便服衣物。
(五) 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暑期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以外之活動者,得穿著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六) 制服及運動服上衣與外套均須繡學號,不得穿著他人校服,服裝自行訂作者應符合學校共同之式樣及顏色。
二、中學生髮式依教育部原則:以整齊、清潔、簡單、自然、衛生、能自我管理為原則。
三、其他規定:
(一)面部保持乾淨整潔,不宜化妝,鬍子應常修剪,符合健康、整潔、經濟之原則。
(二)以學校書包為主,若不敷使用始可使用提袋。
四、本規定經服儀委員會討論通過,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