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106年1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
108年8月28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5月1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身心調適假、喪假及不可抗力等假。缺課如為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不詳細列述於「學生請假規則」之中,由輔導室以專案方式處理。
二、凡學生請假應將「請假卡」及證明物件依規定簽核後,送交學務處生輔組或教官室登記,始完成手續。
三、學生因病請假,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天先以電話向導師或教官室請假,並於病癒返校上課之日起五天內,持診療收據等有效證明【請假六天(含)以上應出示醫囑宜休養時長,請假四天(含)以上、五天(含)以內者持醫生診斷證明,請假三天(含)以內者持就醫收據】,完成請假手續,若僅持家長同意書者,以事假核假;得請假區間依看診當日為基準,依證明文件之類別計算天數(含假日),得往前回溯一天;每份證明文件僅得用於一次連續請假。
四、女同學因生理期身體不適,每月核予一天(次)生理假(不得分開請),且不列計出缺勤紀錄。
五、學生因事請假須於請假日之前(至少前一天),由家長證明連同請假卡申請手續。除特殊事故且持有效證明外,不得於事後申請補請假。
六、學生到校後因事、病假(病假須經護士簽證、班導師、輔導教官或生輔組長核准),應填單申請臨時外出,始能離校。未經申請核准臨時外出而私自離校者,依校規以不假外出懲處。事後持證明及請假卡於五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七、學生因公或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由相關單位師長出具證明影本,辦理公假申請。
八、學生遇喪假,須於返校上課之日起五天之內,持死亡證明書或訃聞完成請假手續。直系親屬(含外祖父母)死亡准予喪假七天,兄、弟、姐、妹死亡准予喪假三天。
九、學生因身心疲倦或情緒低落時,可向校方申請身心調適假,請假規範如下:
(一)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每學期以三日為限。
(二)應出具請假卡及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無需檢附其他文件、資料,並送交學務處生輔組或教官室完成請假程序。
(三)學生到校前請該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導師或學務處生輔組或教官室,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於五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四)學生到校後始請該假而提早離校者,學校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第三點之同意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五)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不得事後補請。但情況特殊者,學校得同意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
(六)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七)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八)學生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十、學生請假概由班導師審核後轉學務處生輔組,一天以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假;三天以上,六天以內者由學務主任核假;七天以上者由校長核假。請假須於到校五天內完成,逾五天記警告乙次處分;逾十天記警告兩次處分後始准予銷假(不含假日)。另請假以當學期為主,前一學期除特殊事故外不予核假。
十一、期中考、期末考的前三天不得請事假(不含假日),若需請病假則必附上就醫證明。
十二、遇考試期間須請假者,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第八六條辦理。
十三、請假期滿如需續假時,須依照前述各項規定,再次申辦請假手續。
十四、學生未經請假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每週統計通知各班,並會知學生本人、導師及輔導教官。學生曠課輔導,依輔導流程紀錄表辦理;曠課累計逾六小時,以平信通知家長。
十五、惟任何銷假手續,均須於該學期休業式前、高三下學期須於畢業典禮前辦理完成,逾時不得補辦,以維持成績評量作業之公平性。
十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