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社團聯合會」,簡稱「永春社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
一、統合社團間力量。
二、主辦社團活動。
三、聯絡社團間感情。
四、作為社團與學校間溝通橋樑。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三 條 本會採團體會員制,凡是本校登記核定之社團為當然社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
二、服務並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維護本會之名譽。
四、出席大會,並向社團社員報告大會決議。
五、參加本會所邀請的活動。
六、參與社團活動評鑑。
七、繳交常年會費。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罷免本會主席。
二、議決任免本會之副主席及其他幹部。
三、在大會中擁有提案、發言、表決及質詢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 六 條 本會設主席。
第 七 條 主席下設副主席、執行秘書若干名及公關、文書、活動、總務、美宣等各組,其組織隸屬於主席。
第 八 條 主席、副主席、執行秘書、各組組長之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 九 條 主席職掌: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本會之行政事宜。
二、召開並主持大會。
三、協調各社團事務。
第 十 條 副主席職掌為:當主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視事時,代理主席行使主席職權。
第十一條 執行秘書職掌為:協助主席處理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 公關組職掌為:聯絡各社團間情感交流與學校建立溝通管道,並負責與外校建立溝通管道。
第十三條 文書組職掌為:相關文字之記錄及公文製作。
第十四條 活動組職掌為:各項本會之活動企劃及執行。
第十五條 總務組職掌為:收支各項費用、採購活動各項物品。
第十六條 美宣組職掌為:本會對外之文宣製作及美術規劃
第十七條 大會職掌:
一、審核本學期本會預算及收支。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提出選舉罷免案。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主席由大會於本會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各社社長互相推選選出。
第十九條 副主席、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由主席遴選適當人選,經大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需經大會同意,得撤換其工作人員。
第廿一條 經各社團代表五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決議得重新改選主席。
第廿二條 經各社團代表八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決議得罷免副主席、執行秘書、各組組長。
第廿三條 罷免案需在主席、副主席、執行秘書、各組組長上任一個月後始得提出。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每月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各社團代表應出席會議。各社團代表至多二人。會議紀錄將於會後一週內公布。(每一社團僅有一表決權)
第廿五條 如遇重大事故,主席可召開臨時大會,或由社團社長八分之一連署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廿六條 會議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
第廿七條 如社長無法出席大會,各社團應推派一名代表參加。
第廿八條 社團代表無故缺席,該社計缺點一次,社團負責人按校規議處。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由各會員繳交。
第八章 章程修訂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社團代表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決議修改之。
第卅一條 本章程於大會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施行。